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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多边协定:是多国间签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协定。如德国、列支登士敦、奥地利和瑞士四国签定的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四方协定。瑞士等国为渔民签定的多国社会保险协定,还有1959年12月11日生效的欧洲老年、残疾和遗属等社会保障项目暂时性协定(德国于1956年9月1日)。
国际组织关于社会保障的法规:如欧盟关于社会保障的法规。欧盟十五国之间签定了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协定,它是合作性法令,成员国可以在履行的方式上进行选择,然后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加以实施。在欧洲经济区(EEA),该法规也适用于冰岛、列支登士敦和挪威。在欧盟国家内部,它是直接可适用的法规,其效力在各个欧盟国家法规之上,当各个欧盟国家的法规与之发生矛盾时,应该用此法规取而代之,而按照各个欧盟国家的法规已具备的领取社会保障金的资格不会被取消或标准不会降低。欧盟的法规和许多社会保障协定只适用于欧盟、欧洲经济区(EEA)和签约国的公民。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关于工人自由移动的协定(《欧共体协议》48条),工人自由移动的权利是基于对欧盟各成员国职业证书的相互认可,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国家间社会保险协定以避免社会保障双重覆盖和双重纳费,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尽可能的完善。以瑞士为例,当它与欧盟关于工人自由移动的协定签定生效后,过去与欧盟各国签定的社会保障双边协定就被类似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协定所取代。瑞士所有的州和联邦的关于疾病与生育、残疾、老年、死亡(为遗属提供保障)、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失业和家庭津贴的社会保险项目都被纳入到协定范围中。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