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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2015-05-24 01:47
导读:行政管理论文毕业论文,浅探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政府规制问题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直接对市
摘要: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直接对市场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限制、制约、规范和激励的行为。其目标是为了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就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纵观我国现在的政府规制,尽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面貌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已向着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仍有改革之必要。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规制;改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追求制度正义为价值理念,以公正、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外在形态,以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和公众参与为载体,是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体现以人为本的“良法善治”的法治社会;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权力与权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良性互动,达到社会整体结构和各层次的稳定与平衡的市民社会;是普遍利益、特殊利益与个别利益有机均衡协调互赢,公平与效率都得到体现的诚信富裕杜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正是政府规制追求的目标。但是,纵观我国现在的政府规制,尽管它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已向着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的方向发展,但它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仍有改革之必要。
  
  一、对政府规制的诠释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
  规制是由英文Regulation一词翻译而来,意思是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它要求政府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并通过法律和规制来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它是与市场相对应的政府用来调整、激励微观经济主体的规制系统。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从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角度对规制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目前对政府规制尚无统一的认识,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达。其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制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卡恩认为: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1]。密特尼克认为: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2]。斯蒂芬则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3]。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失灵)为目的。
  2.规制是政府的一种控制行为。梅尔认为:规制是“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并认为“是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治过程”。[4]植草益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5]中国学者张建伟博士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制约或激励的行为。[6]张帆则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利用法规对市场进行的制约。”[7]樊纲认为:政府规制“特指的是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营许可,等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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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制是规制对象利用政府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理论的泰斗斯蒂格勒认为:规制是“作为一种规则,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9]。这种理解也被称为“俘获”理论,即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而是行业中的某些规制对象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国家强制权力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一种努力,其最终目的就是增加自己的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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