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2)
2015-12-03 01:15
导读:民选权力与党支部领导权力的冲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实际的村务活动中,党支部居于中枢地位,支部书记是决策中心,对村里大小事务负总责。
民选权力与党支部领导权力的冲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实际的村务活动中,党支部居于中枢地位,支部书记是决策中心,对村里大小事务负总责。村民自治的本质意义在于还政与民,当政府确定试图通过选举重新认定基层干部权力合法性的时候,一种新的村庄内生的、由村民选举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出现了,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力在进入实际运作时,必然与宪法规定的由上而下的权力发生冲突。在村庄内部,代表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的主要是党支部书记,代表自下而上的权力体系的是村委会主任,两种权力体系的纷争往往是在书记与主任之间展开。
由于村委会以民选的形式产生,村委会的权力合法性有了更广泛的民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