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台湾海峡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无论台
2016-01-13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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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组织的中国NGO 1.关于几个术语之间的关系。NGO为
一、作为组织的中国NGO
1.关于几个术语之间的关系。NGO为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缩写,直 译为非政府组织,我国官方文件里一般称之为民间组织,(但
英语翻译仍为NGO);与之 类似的概念还有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s,直译为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简称 社团,狭义的是指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但在中国很多时候它又泛指 社会组织,因此在外延上相当于NGO);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民间组织;志愿者组 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VO);公民(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等。对这些概念 ,大多数业内人士在使用它们时基本上是指同一概念,只是表现出个人的偏好差异。一 般而言,NGO强调的是概念的非政府的一面,即和政府的区别。NPO则强调其与企业的区 别,第三部门强调的是与政府和企业的区别,公民社会则是从社会的非组织的角度描述 NGO,志愿者组织则强调其志愿性的特征(王名,2002)。
2.关于NGO的界定,在国际上没有普遍的共识。目前国内学界对NGO定义,有代表性的 大致有三种:广义的NGO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 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含单位内部的、以 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王名,2002,张明,2001);狭义的NGO是指严格符 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即官方概念 里的“民间组织”,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齐丙文,2000)( 还有一种看法是仅仅把那些纯民间的草根组织视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 在外)。中间的定义是在广义的外延上去掉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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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NGO的类型,有学者按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 来源等四个指标,把中国NGO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王颖等,1993) 或根据其起源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三类;或者根据其是否实际进 行活动而分为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 ,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和干脆就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等四类社团(康晓光,1999)。 也有学者主张以分层分类为原则,首先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将其分为会员制组织 和非会员制组织两大类,对前者又可根据它们所体现的公益属性的类型,分为互益型和 公益型组织,后者再根据组织的活动类型分为运作型和实体型组织两类(王名,2002)。
4.关于中国NGO的主要特征,除了NGO的非政府、非营利、非政党、非宗教、组织性、 志愿性等共性外,也有较多的人关注中国NGO的个性。有人指出,中国的社团在外表上 是新的社会团体,但在骨子里还是官办社团,这就是中国NGO的“形同异质”性。概括 而言,制度的束缚是中国官办社团的“形同质异”的根源(沈原,孙五三,1999)。另有 学者认为,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中国社团“半官半民”的法律地位,也迫使它要从“官 、民”两种渠道寻找资源,并只能活动于“官、民”之间的中间地带(康晓光,1999)。 从制度上分析,“官民二重性”是因为社团(可能主要为会员制组织——笔者注)的自组 织成本高于官方组织成本的事实,使人们选择了进入官方组织,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 然,这是以牺牲自主性为代价的(于晓虹,李姿姿,2002)。
5.关于NGO的生成与运作。一方面,从动力机制上分析,体制内的自上而下型的社团成 立的主要动力是满足党和政府需要。其成立、活动、注销完全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是 为典型的政府选择模式。它具有人均拥有量不足、经费不足、能力不足、结构不合理的 缺点。与之相反,那些体制外的自下而上型的社团成立的主要动力是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由社会决定其成立、活动和注销的全过程,是为社会选择模式。这是一种更有活力和 效率的体制,因此,中国社团改革的方向是从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转变(王名 等,2001)。而另一方面,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虽然中国NGO登记管理的预审制使NGO的 进入门槛很高,但我国的众多的NGO们还是公开的或“好好地”在社会上活动,就在于 他们都获得了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四种合法性中的一种 或若干种(高丙中,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