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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是长久之计?务管理(2)

2014-11-15 01:59
导读:三、国有和国有定位 从马克思产权对国有制的理论出发,我们探讨一下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正确定位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我们坚持国

三、国有和国有定位


从马克思产权对国有制的理论出发,我们探讨一下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正确定位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我们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主要理由是国有企业由国家控制,可以承担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所需要的。这当然是对的,我们不可能想像能由私营企业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如果又让国有企业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和盈利目标,就会使国有企业无所适从。从企业来讲,如前所述,则有了推卸任何一方面责任的灵活而充分的借口。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公认的看法是,政府与市场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互相不能完全代替。政府弥补市场的不足,比如,社会需要但市场做不了的事情。为什么市场做不了呢?大多数情况是因为正常情况下赚不了钱,不能赢利。政府正是通过国有企业来弥补这个不足。这就是说,既然能赚钱,盈利的非国有部门愿意提供和能够提供,这也包括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就让给市场,国家不与民争利;相反,既然不能赚钱,盈利部门不愿经营而社会需要,自然就由国有部门来提供。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的定位不是经济目标,而是社会目标,不能盈利,恰恰是不能赚钱!有人说,从生产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来说,“国有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这本身没有错,但是,我们同样也可以说其他所有制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手段,甚至政府本身也是资源配置的手段。“手段论”似乎并没有帮助我们具体把握住国有制的特殊性。实际上,国有制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本质上是“纠正市场缺陷”。应该认识到,国有制本身不可能成为任何一种正常社会的经济基础或基本所有制形式,相反,它的性质,它的运作都决定于市场中的基本需要(基本的所有制形式的要求)。一方面,我们的国有制虽然是剥夺私人所有制的手段,却并非直接就是公有制。它是向基本公有制形式发展的过渡形式,或者说是公有制的原始积累形式。就资本主义国有制来说,它实际上是大私有制,反映了私有制内部的分裂、对立和自我否定。另一方面,二,国有制表现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但资本主义的国有制是更多地为私人所有制或资本所有者的整体利益服务,而社会主义国有制是更多地为公有制(基本形式)、为劳动者服务。因此,社会政治目标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理解这个问题必须把握如下几点。第一,由于这里的政治也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所以,这个社会政治目标也实际上是集中的经济目标,或者说内含经济目标,它既表现为社会宏观经济目标,也表现为社会长期经济目标。也可以说为经济发展提供比较稳定和公平的条件。  第二,实现社会政治目标也要遵循成本最小原则,在这里,国有企业和整个国有经济的管理显得极为重要,需要认真作深入和进行大胆创新。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有经济作为国家政治的手段、体现形式,它本身就表现为国家管理的经济成本,其效益即宏观的、长远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政治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发展稳定等。  第三,如果国有企业的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企业就得对社会目标和利润目标进行甄别、权衡和选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效益作评价同样也要做这项工作,这就会带来高昂的信息成本、磨擦成本,并引起决策行为上的摇摆,反而提高了整个国有经济的运作成本。第四,既然国有企业表现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成本,那么,当然是越少越好。但国有经济的具体比重则是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能小则小,宜大则大。 中国大学排名

四、“三层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层次”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代理理论,但是,这种运用是“生硬”的,因为,作为国有和作为自然人的初始代理人的关系性质是根本不一样的(朱正国,1996a)。全体公民作为所有者或初始委托人是无行为能力的,它无法作为契约的一方来谈判签约,行使契约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由全体公民到中央政府,到各主管部门再到企业经理,规模太大,层次太多,产生搭便车现象和代理(监督)成本过高问题,监督缺乏积极性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初级代理人的政府必然成为事实上的委托人。然而,政府目标是多元化的,即使经济效益不佳,政府亦可作出各种解释以推托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是由政府官员具体操作的,这就产生了所谓“廉价投票权”问题,政府官员与代理人的“合谋机制”将取代“约束”机制,双方联手算计国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希望通过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构造众多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或机构,由其向企业投资入股,将国企改造为股份公司,建立所谓企业制度,是似是而非的,它不能解决问题,而仅是问题的转移(朱正国,1996b)。这主要是因为,国家作为所有者并不能由这样的层层代理关系得到落实。其实,统一的国资局只解决了政府目标多元化问题,因为国资局的确可以只专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了,有了一个专职的“婆婆”。但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依然存在。直接和表面看,企业这一层似乎已有作为国家股东的许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来代理和监督了,然而,这些机构又是由国资局来监督的,于是,过去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又在这些机构中重新出现了,这些国家股东对企业的监督积极性和合理性也就大打折扣了。这就是说,过去的国有企业相当于现在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传统国有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在这些公司中照样存在,这里只是将问题由原来的企业转移到经营公司中。当然,由于资产经营公司存在这样的问题,它们自然也不可能有效负起对其参股的国有企业的监管,在这样的国有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也就只能是表面形式上的。因此,在“三层次”模式下,要么是由资产经营公司所代表的国有大股东控制,但他们与过去的国有企业一样,是不可能负起责任的。要么是分散的国有股,它们坐企业的“便车”,企业则由所谓“内部人控制”。这两种情况都不可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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