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财务通则》的新理念和新要求务管
2015-11-11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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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比较
【摘要】本文通过比较新旧《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提炼出新通则的财务治理新理念,分析了新通则提出的企业财务制度建设新要求,以帮助企业把握、运用新通则。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是在1993年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而旧通则适用于全国企业。在内容方面,旧通则主要规范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等内容;而新通则将上述内容分别回还给会计规则和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财务治理体制、财务治理制度以及财务治理方式、方法等内容。
一、新通则的财务治理新理念
旧通则夸大企业财务治理活动要服从国家的微观控制;而新通则则夸大企业法人依法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并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新理念。
(一)新通则提出了“企业实行符正当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治理体制”的新理念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视权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主体依法行使,并且这三项权利相互制约、相互均衡”的一种治理方式。它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而确立的,一方面夸大企业依法独立行使其财产权;另一方面夸大在企业内部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共同行使企业的财产权。企业实行“符正当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治理体制”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符正当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治理体制”是指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地行使企业财务治理权、不受外界任何主体微观控制的一种财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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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则规定,“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楚、财务关系明确、符正当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治理体制……企业团体公司自行决定团体内部财务治理体制”。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财务治理关系,即国家、企业、个人对企业法人行使财务治理权时不能凌驾于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之上。(1)国家作为宏观治理者,应依法对企业法人的财务治理活动进行引导、监视、治理和服务。国家作为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应依据相关规定行使投资者治理企业内部财务的职责和享受利益分配权。新通则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
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分(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治理、监视……”;“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
培训和技术支持”等。规范国家投资者治理企业法人财务活动的内容见本文“企业投资者内部财务治理职责”所列举的规定。(2)企业作为宏观治理的对象,应依法接受国家的宏观治理和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财务治理职权,如“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治理的规定”等。企业对投资者(国家)的财务职责有“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等。
2.“符正当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治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财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视权分别由不同的主体依法行使,并且这三项权利相互制约、相互均衡的一种财务体制
新通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治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治理职责”。“投资者的财务治理职责主要包括: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治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重组、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视和财务考核……”;“经营者的财务治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企业……监事会或者监事职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视职责”;“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应当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