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受托责任与政府财务报告务管理毕业论文(4)
2016-03-05 01:00
导读:显而易见,提供不同类型的受托责任信息有着不同的本钱和效益,且信息与效益间的关系微妙。此外,财务信息的效益通常难以或不可能客观地计量,对不
显而易见,提供不同类型的受托责任信息有着不同的本钱和效益,且信息与效益间的关系微妙。此外,财务信息的效益通常难以或不可能客观地计量,对不同使用者团体的效益是很难比较的。因此,准则制订时应夸大允当程序,尽可能让各利益方积极参与准则制定过程,以便本钱和效益能够被正确地估计。同时,由于受本钱效益的限制,政府财务报告只能关注不同的使用者和不同层次的受托责任者的共同信息需求--通用财务报告。
9.结论和启示。公共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最高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效的途径是激励政府表露信息或降低使用者信息本钱,并留意使用者的容纳能力。然而,由于信息的表露相当于权力的让渡,理性的行政当局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情愿多表露信息,因此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比如制订政府会计准则,迫使行政当局提供合适数目的会计信息。
公共受托责任是广泛存在的,评价不同的受托责任要求不同的会计信息,然而信息的提供是有本钱的,夸大受托责任应把握度的题目。因此,我国在改革预算会计、构建政府会计体系时应留意以下题目:首先,确定政府会计目标。会计目标是构建会计理论的基础,若目标不明确,构建工作很难理出头绪。其次,政府制订会计准则时,应夸大允当程序,尽可能让各利益方参与,以便他们能够接受准则;应把精力集中在外部信息使用者身上,尤其是针对会计信息的弱势群体;须决定政府财务报告主要是基于哪一层受托责任上,并留意不同受托责任信息的兼容性;应在数据的客观性、可靠性和有用性、前瞻性间进行权衡。再次,政府财务报告应尽量简化,按政府整体和主要基金双重视角进行报告,并提供合适的解释和补充信息,以此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共同信息需要。最后,政府财务信息不应作为对行政当局惩奖的唯一依据,以免行政当局对财务信息的操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