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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立公职职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务(2)

2016-03-26 01:00
导读:假如国家工作职员个人的生活消费明显超出其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监视机构就可以依照财产申报法进行调查,这样,就能破除家庭财产秘而不宣这一盲区

  假如国家工作职员个人的生活消费明显超出其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监视机构就可以依照财产申报法进行调查,这样,就能破除家庭财产秘而不宣这一盲区,使监视机制深进到国家公职职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家庭生活,及时从领导干部的个人生活消费中察觉其***的初芽,早打招呼,及时提醒,把题目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家庭财产实行监视,有助于抑制领导干部的非法收进,有助于促使领导干部本人在金钱、财物的***眼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提醒自己和家人勿触高压线。同时,制订《财产申报法》,将监视关口前移,一旦发现工作职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实际报告的部分,即可及时参与调查,将被违规或非法占有的国家财产及时依法收回,及时挽回国家的损失。
  (三)现代***政治发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良好社会条件。中国现代***政治的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正当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公正、公平、公然”原则不仅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现代政治体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财产申报制度便是系统内部自我调整的必然产物。信用机制为基础的监视体系、执行体系和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反映出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缺一不可的三大支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教育与文化水平的大大进步,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也稳步增强。面对公职职员***题目的大量滋生蔓延和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对公职职员财产状况的全面监视,以有效消除***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斗争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气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成为公职职员财产申报制形成的政治文化原因和社会条件。
  (四)政府信息化建设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多部分相互协调作用的过程,对于正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较高,那种传统的表格文字之类的方法已越来越难以适应行政现代化的要求。从冷战结束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政府信息化成为整个***化体系建设的关键,中国加快政府信息化的步伐,推动政府信息化,推动行政治理模式向***化、公众化的方向发展,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成就斐然。政府信息化大大提升政府治理的公然性与有效性。中国网络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快,网络的覆盖率较高,已经初步形玉成面的网络化和规模效益,宽带和接人技术的先进加快了银行、税务、工商等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给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电子化奠定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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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
  
  1995年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进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订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然而,数年的实践表明,收进申报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申报主体不完整、申报范围过于狭窄、申报类型单一、受理机构缺乏监管权威、执行机制不健全、违反申报的罚责过轻等方面。鉴于收进申报规定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中心纪委、中心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在这部规定中,对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作了延伸,将原先的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申报个人收进改为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10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珍贵物品等主要家庭财产。这体现了与时俱进和讲求实际效用的精神,比收进申报制度明显进了一步,也逐渐向发达国家财产申报法所规定的内容靠近。但从执行情况看,效果也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操纵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题目,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只是提到“中心纪委、中心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不严格核实,报告就缺乏严厉性,难免有间接鼓励、纵容虚报之嫌,同时,使对虚报者实施处分的规定也难以落实。财产报告情况核实不到位,使那些经济上有题目的人在申报中得以蒙混过关,起不到反***功效。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社会公众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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