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公职职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务(3)
2016-03-26 01:00
导读:三、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 1.我国的财产申报的主体应扩大到科级正职(包括科级)以上的国家工作职员以及所有国有
三、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
1.我国的财产申报的主体应扩大到科级正职(包括科级)以上的国家工作职员以及所有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笔者以为,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初衷是打击***分子,在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必须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2)我国的财产申报法必须与我国的其它法律法规相协调,特别是与刑法相协调;(3)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灵活性与原则性的同一;(4)鉴戒外国有关经验。综合以上因素,笔者以为财产申报的主要主体应是国家工作职员,即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职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其中第(3)项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把国家工作职员的主体扩充到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治理工作职员。但是假如财产申报的职员和国家工作职员完全重合,财产申报的职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国家有关机关集中气力抓好廉政建设。实际上,能够运用权力“中饱私囊”的只是那些握有一定权力的人。但假如按现行《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显然又不利于发现和惩罚***分子,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位不高权也重”的官员,把这些职员管好对于反***斗争特别重要。这些职员包括3类:(1)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的各乡(镇)党委书记、各乡(镇)长;(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如工商、税务、物价、金融、公安、铁路、民航、交通、农业、经贸治理、外汇治理、城建、土地治理、房产治理、技术监视、医疗卫生、烟草专管、劳动安全、商标、专利、人事、教育、文化新闻、广电、统计等等的全部公务员;(3)小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有些企业不大,但其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却不少,有必要把这些人纳进到财产申报的职员范围中往。综合来看,把我国财产申报的主体扩大到科级正职以上(包括科级)比较公道。这一方面避免了财产申报职员过多,保证了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管,兼顾了公平,可以说是公平与效率的同一。为更加严密周详,还应将下列职员纳进申报主体范围:“(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者负责人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2)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从事检察、审判工作的检察官、法官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3)各级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公职职员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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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申报的主体还包括上述职员的配偶和子女。这样可以预防有些***分子转移财产,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官员的廉政程度。在外国,把有关职员的家属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已有立法先例。如巴基斯坦和美国都有此相关法律规定。
(二)财产申报的范围
确定财产申报范围应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能够较为全面、正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在我国出台新的财产申报法的时候应考虑把财产申报的范围作适当扩大,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1)收进。具体包括《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收进以外,还应包括受馈赠、继续、和其他的收进。(2)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积蓄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电器设备、股票、证券。(3)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他的固定设施。(4)债务。包括5000元以上的私人债务和银行债务。把债务列进申报范围,一方面是由于在有些地方的官员拖欠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不还;另一方面债务的变动可以直接反映申报人的财产变动的情况。(5)5000元以上的支出。包括旅行或其他消费。
(三)财产申报的时限和申报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