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与内容务管理毕业论文
2016-05-15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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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回顾比较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控制鉴证对
【摘要】 本文回顾比较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与内容的若干规定,并就此方面对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为意见稿中内部控制鉴证内容与鉴证对象存在较大的偏离。
【关键词】 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对象;内容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共同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要求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自我评价,表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于此,《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相继出台。本文比较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与内容的规定,并就此对《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与内容的规定
当前,我国有关内部控制鉴证的法规包括《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
说明书》、《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以下按时间顺序予以先容。
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表露治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公道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表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这是我国首部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鉴证的法规,其对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界定为“治理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鉴证内容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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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第1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自身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的稽核、检查与完善,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以防范风险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进步。”可见,《通知》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定位于“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这就决定了其鉴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公司治理、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通知》发布的目的是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因而鉴证对象和内容范围均较为广泛,并夸大了侧重于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
2002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单独发布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根据《意见》第2条:“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治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可见,《意见》将内部控制鉴证对象定位于“治理层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
自评报告”。《意见》中没有明确内部控制鉴证的内容,只是列示出注册会计师制定计划时应考虑的各种要素。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的界定明显早于2004年3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第2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合并执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甚至早于其2003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以及2002年7月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在我国审计理论发展过程中是未几见的。PCAOB的第2号审计准则以及2007年6月取代它的第5号审计准则第1条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的界定均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治理层评估”,这与《意见》的界定如出一辙,“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只是表述不同而已,没有实质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