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国有企业监视机制的几点看法务管理毕(2)
2016-05-31 01:02
导读:财务总监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企业原有的内部会计组织机构维持不变,一般会计职员依然是受经营者委托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监视,而由所有者委派专人实
财务总监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企业原有的内部会计组织机构维持不变,一般会计职员依然是受经营者委托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监视,而由所有者委派专人实现对经营者行为的监视。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会计委派制下所产生的矛盾,加强了监视的有效性。但各地试点的方法不同,效果也不同。
如在上海和深圳市的暂行办法中都沿用了《总会计师条例》中的联签制度,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这一规定无疑赋予了财务总监重要的治理责任。这就难免使人对财务总监的身份产生了迷惑:究竟财务总监是比企业经营者更高一级的治理者,还是独立的监视者?假如是治理者,则依然存在着对财务总监行为的监视需要,又有什么机制保证财务总监的道德和能力高于经营者呢?假如确实如此,直接任命财务总监来做国企的经营者难道更好?假如是监视者,则对治理的参与轻易导致权责不清,并使财务总监在评价企业经营者时的客观性受到威胁。由于财务总监是对自己参与过的决策的执行进行完全客观的评价和监视的。
从这个角度看,杭州市进行的财务总监试点办法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题目。它针对特殊财务事项建立了审核备案制度以取代联签制度,不干预经营者的正当权力,不替换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夸大了财务总监职权的独立性。同时,财务总监还拥有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确定公司审计范围及审计等方面的决策权,发挥着与国外审计委员会类似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进步。
3.监事会(稽查特派员)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视治理条例》,对我国所有的国有企业派驻了监事会。作为政府派驻企业的监视机构,它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治理进行监视、审议、评价和提供咨询等。为了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监视,评价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监视,评价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治理业绩,1998年,国务院又向国有大型企业派人稽查特派员。往年3月 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理》,在以上两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监视进行了同一的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视为核心,根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治理行为进行监视,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治理活动。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了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治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赏罚、任免建议。可见,这里的监视不仅是对“事”,还要对“人”。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捉住了题目的实质。担监事会除特殊需要外,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属于事后监视,其监视结果难免缺乏及时性。当发现题目的时候,国有资产也许早已大量流失了。在这方面,企业的内部审计,能够为监事会提供及时和具体的信息。这要求建立内部审计向监事会报告的制度,以进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工作质量。但是,《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理》规定了监事会经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可以建议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却独独忽略了内部审计这一支气力,未免让人感到遗憾。
二、改革的配套措施
以上制度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和不同的适用范围,但它们监视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很多配套措施的健全。
1.建立、健全监视配套的赏罚机制。监视的效果取决于其结果对被监视者的程度。,国有的经营者本身还没有完全实现职业化,缺乏有效的经理职员市场所能够带来的竞争威胁。这种外在压力的缺乏使监视的威力大打折扣。同时,将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的业绩密切联系起来的的薪酬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难免使监视又失往了激励机制的支持而陷于孤立。因此,与监视结果紧密联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是监视实现目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一方面要求改革干部人事治理制度,加快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业化步伐,培育经理人才市场;另一方面,又要积极鉴戒国外股权、期权等公道的激励方式。寻找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