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财会题目研究务管理(3)
2016-07-08 01:03
导读:(四)职工补偿金的处理 所有改制职工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 手续,改变国有职工身份,并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四)职工补偿金的处理 所有改制职工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手续,改变国有职工身份,并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改制中,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改制前企业净资产中抵扣”。具本做法可以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职工经济补偿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同时依次冲减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会计处理时借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假如改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的话,可将职工补偿金转作个人进股,相应增加职工个人资本金,即借记“专项应付款—职工经济补偿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股”。 对自愿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支付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职工经济补偿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企业无力支付的,可由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继续作为负债单户反映。
三、改制过程中有关财务的探讨 公路运输企业在改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财务题目。
(一)客运站建设资金题目 公路运输企业的客运汽车站,其建设资金主要有两部分来源:一部分是由行业回口的上级部分补贴,一部分是企业自筹。企业将收到的补贴资金用于建站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企业资产,形成了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目前面临的题目是企业改制后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客运汽车站建设资金行业主管部分是否还给予补贴,这是改制后公路运输业所面临的新题目。要解决这个题目,我们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河北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文件中第三十条规定:“落实改制企业原享有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即企业改制前享受的省、市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可继续享受。” 2.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十六届三中全会有明确规定“大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作为化大生产条件下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因此这就表明了由国有企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所以国家财政或其他各类财政资金投进与扶持还应保持下往,不能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这种扶持或补贴政策就没有了。 3.建设资金来源不变。国家投进到公路运输企业的建站资金,其来源主要是由企业上缴的客票附加费、车辆运输治理费等各项规费形成的。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实行股份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固然从企业性质上有所改变,但上缴政策未变,各种规费上缴金额未变,由此形成的建站资金并未因企业性质改变而减少。 4.企业社会职能不变。就客运汽车站所发挥的作用来说,其主要功能是为过往旅客提供服务的场所,是为其所在地树立良好形象的窗口,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它所创造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公路运输企业并未由于改变企业性质而不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加之公路运输企业是微利企业,如将建设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那将加大企业的经营负担,造成改制后的新企业并未轻装上阵,而是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甚至可能拖垮企业。 从上述几点考虑,对公路运输业这个特殊行业,国家的补贴政策还应保持。对于继续享受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的股份制改造企业来说,要将扶持资金作为企业的资本公积金治理,具体做法先容如下。 (1)按照接受现金捐赠处理。接受捐赠是企业资本公积的来源之一。所谓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现金),是捐赠人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捐赠人在援助时不一定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和权利,也不会由于其捐赠资产行为对企业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这种援助也不形成企业的实收资本。但这种援助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现金捐赠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列示。即收到补贴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为使补贴资金专项治理,也可以“资本公积”下增设“建站项目补贴资金”明细科目。财务会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建站项目补贴资金”科目。值得留意的是,无论选用哪一种,该项补贴资金只能永远作为企业的经济资源,而不能转增每个股东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