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政策与积极财政政策之走向(2)
2013-08-22 01:09
导读:(二)国债风险效应分析 由于政府的主权地位,人们一般认为国债的风险较小,发展中国家往往利用政府的主权地位大规模在国内外举债来促进或保持经
(二)国债风险效应分析 由于政府的主权地位,人们一般认为国债的风险较小,发展中国家往往利用政府的主权地位大规模在国内外举债来促进或保持经济的增长。事实上,也达到了举债主权国政府的举债目标。但国际经验表明,许多政府错把这种经济增长带来的表面繁荣误认为永久的繁荣,没有采取稳健的财政政策来促进经济增长和消除表面繁荣带来的经济泡沫,结果陷入了债务危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国债风险主要内在于以下两方面: 1.从国债的偿债方式来看,我国的国债还本主要是通过举新债而完成偿还旧债,逐步滚动累积下去,政府不仅要承担更大的还本压力,更要承担巨额付息的风险,尤其是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完善,投资者将面临更多的投资机会。那么,政府要参与与其他金融资产争夺市场,不仅要有信誉作保证,更要为投资者带来投资实惠,否则,政府很可能顾此失彼,而隐入债务窘境。 2.经济增长未见预期成效,以国债为中心的积极财政政策,并未达到政府的预期调控目标,乘数效应未能完全释放出来,这是众多专家、学者的一致意见,经济增长不稳定是其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但其增长不是与经济发展同步,也不是通过严肃立法而取得的,对于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人们更持怀疑态度。因此,主要以税收收入来偿还债务,降低国债总规模在我国目前情况似乎前景非常黯然。同时,国债资金使用上的低效益性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更加剧了国债的风险。 2001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达到7.8%,虽有所回升,但与去年同期相比,仍然下降了0.3个百分点。据专家估计,受美国经济缩水的影响,2001年下半年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外贸出口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积极财政政策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相机抉择的长期政策。但是从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我国发债空间已经很小,财政风险较大,经济增长基础不稳固。因此,政府在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时,必然要实现转向。在条件成熟时,国债应淡出积极财政政策体系,为积极财政政策体系中其它政策工具发挥效应腾足空间。
三、积极财政政策之走向 (一)减税应是刺激民间投资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强有力手段 美国经济学家拉弗用著名的“拉弗曲线”论证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从供给角度剖析了经济发展的另一源动力。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在刺激总需求的同时,也应双管齐下,注重供给管理,这样,才能稳定经济增长基础,释放和化解财政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是件早晚的事情。但是,从全球总体企业税负水平来看,我国处于偏高水平,且存在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非常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虽然出口退税政策几经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激励,但在正式加入WTO后,自由贸易政策将会自动抵销其出口退税正效应。此外,全球税制改革的一大潮流就是减税,为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留足资金空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减税应该是指根据国内客观经济情况,灵活地降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对其形成较实惠的激励,而不是简单的税种“剪贴”。其重心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方面。在两税未能合并之前,企业所得税与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应先在税率上统一起来,究竟采用哪档税率,可参照周边国家和美国的标准,制定在25%-29%之间;其次,要规范两税中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减少政府官员在企业中的寻租行为,为企业公开纳税创造一个透明化、制度化的空间;第三,要加快费改税工程的工作,对一切强加于企业头上的不合理收费,可以通过立法,赋予企业拒付的权力。 2.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其实质是政府敛财的一种重要形式,不能促成投资激励和科技进步,尤其是对于那些固定资产比重大的企业而言,长期得不到资金来更换设备提高竞争力。当然,有些人担心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政府收入会损失一块,这确实也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更认为,增值税转型之后,客观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将会极大地刺激其加大投资力度,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经济活动量也会因此而成倍增长,这样一来流转税类中其他税种收入的自然增长会弥补转型后财政收入损失中的一块,二来也可以通过公司(企业)所得税补回一块。更为重要的是,增值税转型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扩大了经济活动量,也更符合国际惯例。如此看来,增值税的转型在我国不仅具有可行性,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3.其它税种的调整。对于因宏观经济形势而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等税种,在目前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其已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此,要及时、有计划地将土增值税及其个别税种停征。同时,对于在地方税体系中存在内、外两套征收方法的税种,要尽快统一标准,公平税负,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坚决予以停征,不能再把它们看作是聚集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而应该更重视它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和对经济活动量增长的贡献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