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是解决西部地区资金短缺的现实选择(2)
2013-09-01 01:01
导读:1.进行国债发行品种的创新,发行西部开发建设国债,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西部地区 由于这种专项国债属于建设国债,因此,在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利率
1.进行国债发行品种的创新,发行西部开发建设国债,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西部地区 由于这种专项国债属于建设国债,因此,在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利率设置、付息方式等方面应灵活考虑。在利率设置上,可实行浮动利率,以避免未来通胀带来的利率风险;在付息方式上,对期限较短的国债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对期限较长的(如5年以上甚至10年以上),可选择每年付息的方式,即发行附息国债;在期限设置上,可长短结合,但考虑到当前利率较低,宜以长期为主,如10年、15年甚至更长。同时,还应注意调整好国债发行的期限搭配,避免出现偿债高峰,加大国债偿还的压力,并造成国债规模过快膨胀;在发行对象上,既可面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发行,也可面向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发行。
2.在国债资金的安排运用上,给予西部地区倾斜政策,取消西部地区对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的配套要求 按照现行政策,所有安排有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求落实配套资金,而且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这一政策对于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资金来源不落实,拖长项目建设工期而形成“胡子工程”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由于西部各省区财力有限,资金配套要求实际上限制了西部各省区争取中央建设资金的能力,不利于西部的。因此,从扶持的角度出发,对西部地区的资金配套要求应该撤消,项目建设资金应由中央财政全额转移支付。
3.允许西部地方政府发行一定量的地方债券 尽管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除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随着近年来建设性支出的日益扩大,地方政府尤其是西部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的要求变得愈加迫切。同时,1998年增发1000亿元特殊国债中500亿元转借给地方政府和1999年增发600亿元中有300亿元转贷地方,也实际上是中央政府替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鉴于此,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可以考虑允许西部地方政府发行一定量的地方债券,以规范的债务形式取得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中央财政的国债负担也有望降低到适当水平。具体地,可以由中央立法,在一定时期内赋予西部省级地方政府向全国范围发行地方公债的举债权,并由中央政府严格掌握和控制地方的发债规模和投向,保证地方公债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同时,应建立严格的偿债制度,规定地方财政必须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除地方所建项目交付使用后产生的效益直接拨入该基金外,每年年初作预算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公债的还本付息支出,而且新发债务收入不能用于偿还旧债,以确保必要的偿债资金来源。
4.选好国债的投资方向和重点,把国债资金用在刀刃上,让有限的国债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国债资金的投入重点应以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侧重于解决西部开发中面临的、能源、通讯、农业、水利等方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不足的,优化投资硬环境,化解区位劣势。但是,为了加快西部产业结构升级,较好地解决资金回报、还本付息来源等问题,国债资金也应当介入国有大型骨干的技术改造领域和一些适合政府投资的高领域,并将其发行、项目投资、项目经营和还本付息等活动建立在运用这些国债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上,最终作为还本付息的财产基础和资产来源。在形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的直接投资形式,以财政贴息、投资补贴等多种形式来发挥国债投资的杠杆功能,带动和辐射上居民和企业等民间资本的投资,收到国债资金“四两拨千斤”之效。
5.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西部开发国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仅事关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而且事关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事关整个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应当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大对国债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由事后监督管理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有机结合转变,要形成多环节、全过程的监督格局。要通过加强监督,督促项目单位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国债投资发挥预期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