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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Differentiation of Peasant Economy of England 1350~1640
Huang Chungao
【提要】本文讨论1350~1640年英国农民分化,对传统的商品化导致两极分化模式提出质疑,认为该模式不足以解释英国农民分化的复杂性;同时论证英国农民分化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作者认为,只有结合长期的人口变化趋势和家庭人口周期以及商品化来考察,才能充分理解农民分化的实际。
【摘 要 题】世界史
【摘要】The paper discusses deeply the differentiation of peasant economy of England from 1350 to 1640.It questions directly the classical model of social polarization led by the commercialization about the differentiation of English peasantry,and points out that the model simplifies its complication;it expounds and proves that different elements have functioned to the peasant economy in many ways,and resulted the appearance of the different types of differentiation in England;it considers that it is proper to combine those elements,including the long trend of population change,the family-cycle of demographic change,and the market-orientated production,to investigate the historical differentiation of peasant economy during this period.
【关 键 词】英国/农民经济/两极分化/人口分化/新马尔萨斯主义/继承制度
Social Polarization/Demographic Differentiation/Neo-Malthusians/Inheritance System
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变迁,涉及经典的两极分化模式、农业资本主义起源等重大理论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外学界历年来对此问题时有讨论,国内学界则关注甚少(注:托内、希尔顿、戴尔等几代学者对英国农民分化问题有并不充分的讨论。最近,英国学者简·怀特尔又探讨了农民分化与资本主义产生的关系。国内学界虽然对农民分化问题有相当热烈的讨论,但对英国农民分化较少关注。)。本文拟分两个阶段来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以揭示其复杂性。
一
1350~1500年是英国农民经济分化的第一阶段。此阶段总体特征呈现上升趋势。
列宁说:“农民中一切经济矛盾的总和构成了我们所谓的农民的分化。”[1](p.146)学者们通常根据份地的大小和动产的估计来判断农民经济的差异。份地变化的情形可以证明1350~150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上升,例如在15世纪的伍斯特主教区,中小份地较13世纪末明显减少,大份地则明显增加,显然发生了较为明显的上升运动[2](p.300)。
表1显示出,中小份地的减少与大份地的增加相一致;中等份地向大份地上升,小份地向中等份地上升;但这种上升不是等量代替,故中小份地总的来看呈减少趋势。此外,表1还明显表现出,各个庄园总的农民份地数有较大幅度减少,克里夫庄园减少43%,翰伯雷减少39.5%,哈特里伯雷减少41.5%,只有亨伯雷略有增加(4%)。这一方面说明,伴随人口减少,承接份地的佃户也减少了;另一方面,大佃户的增加意味着兼并的存在。戴尔观察到,这一地区30英亩以上的份地数“急剧增加”[3](p.141),[2](pp.299~300)。
表1. 1299年和15世纪的农民份地规模
学者布里特内尔发现,在15世纪的东盎格利亚,30英亩以上的份地数占所有可计量份地的10%[4](pp.614~616)。普斯的证明,黑死病后东盎格利亚40英亩份地的比例从2.3%增加到4.6%[5](pp.16~19)。简·怀特尔发现,在诺福克郡,虽然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但乡绅以下诸阶层人士的命运都有改善,尽管程度有所不同[6](p.224)。波斯坦认为,关于15世纪居民状况的描述,“经济地位的上升”比“分化”更为真实且更方便。他还认为,如果适当地上调份地的标准,则中等农民仍是主要代表[7](pp.156~157)。
1350~1500年间农民经济地位的上升不仅体现为份地面积增加,还体现为生活水平提高。工资水平上升使农民劳动力的生活大为改善,即使他们没有多少土地,也并不意味着穷困。波斯坦认为,黑死病的直接以及上升到佃户之列,这两个因素造成小土地持有者人数减少[7](p.158),[8]。戴尔认为,1350年后伍斯特主教区的小土地持有者和工资劳动者不能被称为穷人,所谓穷人是指那些年老体弱、无力谋生的人[2](p.350)。波尔顿认为,工资劳动者生活不错,是因为土地和人口之间的比率变得对他们有利[9](p.241)。14、15世纪的历史证明,随着人口减少,土地相对富余,无地少地的农民人数减少了,他们的经济状况也有所改善。
总之,1350~150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趋势是小份地减少,大、中份地增加。虽然仍存在大中小份地的差异,但总体来看这种差异或者分化相对缓和(注:从考古发掘的农民房屋的一致性来看,农民的或经济分化缺少证据。)[10](p.217);虽然不能像波斯坦等人那样认为15世纪乃是英国农民的黄金,但总体来看英国农民经济在14、15世纪确实出现了以上升为主的中农化特征(注:希尔顿认为,14、15世纪,在英国农民阶级内部,分化并没有多少进展。)[11](pp.51~55,p.91)。
为什么1350~1500年间英国农民经济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最直接也最具说服力的解释来自人口与土地资源比例的变化。黑死病造成英国人口剧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者们一般认为,英国人口在黑死病后损失了1/3~1/2。而且英国人口的减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1348年的黑死病继之以一系列影响程度不等的全国性鼠疫,如1361~1362年和1369年的两次瘟疫使整个六十年代都被冠以“黑色”称号,14世纪末、15世纪又有多次鼠疫发生[12](pp.568~569)。因此在1348年后近1个半世纪之中,英国人口都未能复原,遑论达到1340年代的水平。曾经有人估计,1300年英国人口为4~4.25百万,1375年则为2.25~2.50百万,人口减少将近40%[13](p.234,p.402)。
人口减少了,土地却基本没有变化,于是农民有了增加土地的机会。许多地方都出现的农民土地平均规模扩大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莱斯特郡的凯伯沃斯哈科特(Kibworth Harcourt)村庄,黑死病后家庭份地平均规模从12英亩增加到24英亩[14](p.125)。在诺福克郡,13、14世纪该郡农民的份地平均规模一般在3~5英亩之间,而到16世纪初,如黑文翰比绍普斯(Hevingham Bishops),1509年为11.7英亩;莫尔雷勋爵(Lord Morley)的土地上,1529年为13.9英亩;萨克索普迈克尔霍(Saxthorpe Mickelhall),1500年为19.4英亩。比较两个时期,可以清楚地看出,农民份地平均规模确实增加了[6](p.191)。
农民土地平均规模的增加与各地直接佃户数量的减少相伴随。在格罗斯特郡,海福尔斯翰(Haversham)庄园1305年的佃户数为52,1458年减少为35;克里夫庄园1299年佃户数为94,1349年为61,1474/5年为53;比波雷1299年佃户数为31,1349年为7,1431年为12。在伍斯特郡的翰波雷,1299年佃户数为86,1349年剧减为31,1466年恢复为52[6](p.197)。这些数字变化可以说明,造成农民平均份地规模增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土地和人口比率发生了有利于农民的变化。
但是,相对丰富的土地资源为何只是导致小份地农民数量的减少,而没有产生出更多的大农场呢?对此问题的解释要着眼于具体而微观的农民家庭经济行为,其中继承制度乃是最值得关注的。英国农村社会实行以长子、幼子以及诸子分割继承制为代表的继承制度。一般来说,一子(长子或幼子)继承最有利于家庭土地财产稳定,诸子分割则相反。研究发现,在土地充裕地区往往实行诸子分割继承,而土地紧缺地区则多实行一子继承。大量事实表明,在14、15世纪的英国农村社会,一子继承与诸子分割继承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当黑死病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土地市场价格相对便宜时,父亲可以为其他孩子从市场获得土地,而将主份地留给一个孩子。这样既维持了家庭财产稳定,又为不能继承主份地的其他孩子建立起了新的经济[14](p.117)。因此,实行一子继承并不排斥其他孩子获得土地和财产的机会,甚至女儿也有陪嫁。通过这样的继承习俗,减少了无地、少地农民的数量。人口减少之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优势就此体现出来。
除了继承制度的模糊性,我们还注意到,在一些地区,家内继承本身在农民土地处分中不再特别重要。继承水平低与土地易手快构成了14世纪末、15世纪许多地方的鲜明特色。例如在坎普塞(Kempsey),每年有多达10%的份地易手。在西米德兰地区的怀特斯通(Whitstones),1377~1389年家庭内部的土地转让占16%,而家庭之间的土地转让占26%;到1390~1399年,前者变为15%,后者变为19%;1430~1439年,前者是14%,后者是5%;1440~1449年,前者17%,后者45%;1450~1459年,前者15%,后者8%;1460~1469年,前者14%,后者20%;1470~1479年,前者21%,后者38%;1480~1499年,前者8%,后者56%[15](pp.283~286)。比较前后两者数字变化,很可以看出农民继承重要性的降低。这种低水平继承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家庭没有继承人所致;也有不少是孩子们离开本地,到其他地方寻求发展的结果。因为土地资源相对富余,他们到其他地方也不难获得土地,或者受到雇佣。
孩子们离开后,父亲就不得不放弃份地。这说明一个家庭的人口减少往往意味着份地减少,而人口增加往往意味着份地增加。这种情形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各地都很普遍。例如西米德兰地区的农民瓦尔特·茹什米尔(Walter Rushemere),1456年大约20岁时从寡母处继承了9英亩土地;1478年作为“下佃户”(sub-tenant)又得到半码地(half-yardland)(注:1 yardland=30英亩。),这时他已有6个孩子,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养活他们;1488年他的转租协议结束;到1506年他死时还是只有9英亩土地[15](p.287)。很明显,他的土地的扩大和缩减是与其家庭规模大小相一致的。这种模式甚至在几代人身上重复。例如在前引坎普塞庄园,1450年代托马斯·贝特(Thomas Bate)的土地最多时有18英亩,1456年被没收12英亩,1464年他死时只剩下6英亩:他的儿子瓦尔特·贝特(Walter Bate)1456年得到了他父亲失去的12英亩土地,1470年又从其寡母手中得到6英亩土地,1471年他从自营地中承租了一小块土地,1477年又得到另一块土地,在他32~39岁期间,家庭人口和土地都达到最大规模,但是像他父亲一样,他的孩子中没人接手他的土地,他只能把土地分散出去,到1500年他死时也只剩下6英亩习惯持有地,且落入外人手中[15](P.288)。农民的这种土地处分习惯,造成家庭大农场难以兴起。
因此,从微观上,农民的继承制度以及他们谋生为主的经济选择,造成他们能够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时候利用有利条件改善生活,但是难以发展成更大的农业,尤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16](pp.1~24)。然而继承制度只是制约大农场兴起的原因之一,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环境之不利乃是造成农民不愿意扩大农场经营的主要原因。主要的经营障碍有二,一是农产品价格急剧下降,一是农业劳动力工资迅速上升[12](p.587);这一升一降造成了经营普遍衰落,领主因此而放弃大规模直接经营,承租农民也被迫面临同样的困难。我们注意到,在黑死病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各地农民承租土地的情形并不踊跃。
二
1500~1640年英国农民的经济状况主要体现出学者们经常强调的两极分化的特征。简·怀特尔新近对诺福克郡的研究表明了两极分化现象之突出。例如该郡的黑文翰比绍普斯庄园,以1509年和1573年相比较,这个庄园中50英亩以上的佃户数从0增加到3,占总佃户数的7.6%;1英亩以下的佃户数则从3增加到7,从占总数的5.8%增加到17.9%,表明这里的富裕者和无地少地农民都有明显增加,两极分化的特征很突出。而在莫尔雷勋爵的土地上,16世纪早期有53%的农民持有土地少于5英亩,持有50英亩以上土地的农民只占4.8%,可见这里两极分化的特征也很突出[6](pp.182~190)。
马格丽特·斯伯福德的研究证明,剑桥郡的农民经济两极分化现象也很严重。在该郡契潘翰(Chippenham)村庄,1279年农民中根本没有大份地(1码地以上),但是16世纪中叶大份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1636年契约租地和习惯租地中大份地比例更高达45.8%。13世纪该村庄小份地(1/2码以下)所占比例多达88.8%,中份地(1/2码地)占7.6%;到16、17世纪,中份地略有增加,小份地的减少十分突出,而无份地家庭大量增加。1544年的资料显示,该村庄中无份地家庭达到31.8%,1560年则达到45.3%[17](p.73)。
20世纪初托内的研究证明了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民两极分化存在的普遍性。他的研究涉及英格兰10多个郡的74个庄园,共计有自由佃户390户,习惯佃户1664户(注:1664是原著的统计数字,有误,应该为1665。)。参见表2[18](pp.32~33,pp.64~65)。
表2. 16世纪农民分化
从表中可以清楚看出16世纪农民两极分化的特征。自由佃户中,5英亩以下者所占比例为44.1%,50英亩以上者为9%;习惯佃户中,5英亩以下者占33.8%,50英亩以上者占11.2%。通过比较还可以发现,自由佃户的分化要比习惯佃户更剧烈。
利用世俗补助税报告单和遗产清单等材料,学者们还了解到份地之外的农民财产情况。简·怀特尔曾利用1522年、1524年和1525年的世俗补助税资料来分析研究诺福克郡南埃尔平翰(South Erpingham)百户区的农民经济[6](p.211)。在该百户区,财产少于2英镑的人数所占百分比超过50%,这是贫穷的一极;而在富有一极,有不足5%的人拥有财产在20英镑以上。简·怀特尔道:“很清楚,无论在土地占有,还是在动产方面,16世纪早期诺福克东北部的社会和经济结构呈现出强烈的极化。”[6](p.224)该百户区的情形绝非例外。在整个诺福克郡,财产价值在2英镑以下的农民占总数的45.2%;在伯克郡,这个数字为47.7%;在白金汉郡为42.8%;在萨福克郡为40.2%;在埃塞克斯为42.1%;在苏塞克斯为42.5%[6](p.224)。
总之,无论份地规模的变化还是财富分布的情形,都显示了两极分化特征之突出。
当然,对于中世纪晚期英国农民的分化还应该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不能笼统地以两极分化来概括之。
一般说来,两极分化出现在1500年以后,有些地方甚至在16世纪中期以后。例如诺福克郡,两极分化是从16世纪20、30年代开始的;在剑桥郡的欧维尔(Orwell)村庄,1607年公簿农持有的大、中、小份地所占百分比分别为8.3%、52.7%、38.9%,中等份地占据主导;1627年这个百分比变为8.4%、29.1%、62.5%,小份地占据了主导;1670年百分比分别为12.1%、24.2%、63.7%,直到此时大份地才略有增加[17](p.100)。可见,两极分化的发生是越到后来越剧烈。
即使是16世纪的农民分化,也不能全以“两极”来概括。在许多地方农民发生两极分化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少非两极特征的分化。例如在两极分化严重的诺福克郡,萨克索普迈克尔霍庄园就呈现出相对较少极化的特征。这里20英亩以上的佃户占比重最大(26.8%),每个佃户占有土地的平均规模也最大(19.4英亩),小持有者的比重最小(4.9%)[6](p.182)。这个情况说明,16、17世纪在一些地方,农民分化更多地表现为单极化:大份地和特大份地增加[4](p.662)。
分析前引剑桥郡的资料,可以发现这里无地少地农民增加的现象更为突出。位于沼泽地带的威廉翰(Willingham)村,17世纪初大份地只占1%,无地者占到54%,加上23%的小份地,则无地少地农民占该村佃户总数的77%。其他两个村庄中无地少地农民也占到60%以上[17](p.149,p.73,p.100)。在埃塞克斯郡的特尔林(Terling)教区,1520年代至1670年代,人口从300多增长到接近600,其中贫穷劳工约占总人口的50%,而16世纪早期只占大约30%[19](pp.33~47)。这是与诺福克郡不同的另一种单极化:农民贫困化。
总之,在16、17世纪的英国,“社会极化”是很突出的现象,一些人上升,另一些人则下降[20](p.140)。但是两极未必同时出现于一地,此地以富裕一极为主,彼地则以贫困一极为主。下降者增加的速度和频率远比上升者更加引人注目。因此,16、17世纪的分化从更大程度上可以称为农民的“贫困化”或“半无产化”。
比较前后两个时期的分化情形,不禁产生一个问题:为何1500年后出现了剧烈的两极分化?
商品化是推动社会极化的主要动力。这一时期商品化得到较大发展,表现在市场数目增加、农产品价格上升、农业劳动力工资下降等等方面。16、17世纪被形容为一个利润膨胀的世纪[21](p.609),市场和商品化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农民经济。由于农业商品化的地区差异,受商品化影响的农民分化也有着地区特色。东南部低地的农业商品化主要表现为种植业的商品化,其农民分化多与种植产品商品化类型及其程度有关。啤酒生产使麦芽的行情看涨,故而16世纪牛津郡、伯克郡及白马河(White Horse)河谷的富裕约曼们,如罗伯特·罗德尔(Robert Loder)者流便大面积种植大麦,据估计当时在这些地区的农场里,大麦的播种面积占总数的50%。据记载,1585年萨里郡有种植大青两英亩者,扣除各种费用后可获利5金币(guineas),利润额是种植谷物的6倍。利之所趋,种植大青等染料作物者如此普遍,以至人们担心地力会枯竭[21](p.66,p.174)。林肯郡和贝德福德郡的约曼们种植大麻、亚麻获利,萨福克郡和肯特郡的约曼则种植蛇麻子赚钱[22](p.178)。受伦敦市场的需求刺激,其周边地区发展出各种类型的较为化的生产。萨福克向伦敦供应奶酪和黄油,苏塞克斯和肯特供给粮食谷物,诺福克供给麦芽,南米德兰供给肉食,埃塞克斯供给燕麦[23](p.144)。这种商品化过程对于农民分化的作用与影响相当明显[10](pp.214~215)。例如肯特郡的富裕约曼亚瑟·塞斯(Arthur Seath),敢于拿出一半的资本和100英亩以上的土地,专门为伦敦生产小麦[21](p.507)。西北部养殖业的发展对农民分化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在约克郡的高地山谷,农民们大量养殖羊和奶牛,为市场提供羊毛、羊羔、奶酪、黄油等产品[21](pp.30~31)。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商品化的发展对于富裕约曼农乃至大租地农场主的崛起确实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仅仅商品化这一个因素,还难以解释农民两极分化的复杂性。
首先,对于商品化促成富裕一极的兴起,还必须结合农民继承制度来探讨。人口增加意味着家庭消费增加,因此从人口周期来看,农民家庭必须扩大份地规模。但值得注意的是,与14、15世纪不同,16、17世纪的农民不再强调诸子分割继承,而是提倡保持份地完整。证据之一就是农民地产继承重新成为土地处分中的重要部分。例如在西米德兰的翰伯雷,农民家庭内部土地转让的比重从16世纪开始逐渐增加,而家庭外部的土地转移则逐渐减少;1480~1499年,两者的百分比分别为13%和22%;1500~1519年则变成37%和3%;1520~1540年更变为77%和0%[15](pp.292~293)。此外,在米德兰地区,由于长期的经济上升,一些农民家庭开始逐渐有了积蓄;农民家长更多地给不继承土地的孩子以现金,让其自谋出路,从而使大份地得以保持[14](p.117,p.155)。与此同时,富裕的约曼农也随处可见[24](pp.5~7)。
其次,在农民贫困化一极增加的问题上,商品化的解释存在一定困难。16世纪农民劳工阶层的数量和生活状况并不与商品化发展相一致。西北高地茅舍农的数量比低地少一半以上(在3600份遗产清单中,前者占4%,后者占9%),但西北部呢布业及羊毛业发展很快,商品化程度相当高。东部低地林区的茅舍农数量远比耕作地区为多(林区茅舍农最多时达18%,而耕作地区很少超过6%),但显然耕作地区商品化的程度并不低于林区[25](Pp.184~185),[26](p.216)。这些说明,并不是商品化越发达,农民贫困化这一极就越增加。事实上,16世纪的商品化发展主要是人口因素推动的,许多农民家庭为缓解人口压力而加大商品生产力度。例如圈地养羊、发展羊毛及毛纺织业生产[27](p.71)。肯特郡的果农把小块肥沃的腐殖质土地圈围起来种植水果,能够吸纳更密集的劳动投入,以获取较高利润[21](p.62)。伍斯特主教区的亚麻种植、赫特福德郡的谷物化生产为过剩人口提供了更多机会,使以家内手缓解人口压力的传统不再特别重要[2](p.344)。同样,在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时,约克郡山谷地区手工编织业的兴起帮助农民将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27](p.233)。此外,在无地少地农民家庭中,其家庭劳动力部分或全部外出挣工资,这可称为劳动力部分商品化。但所有这些商品化都是被人口压力推动的,具有“过密化”特征[28](pp.13~17)。这种“过密型”商品化反映了农民家庭经济在人口及生存压力下的存在状态;它带来的是农民家庭经济的巩固而非消解。商品化维持了生存,生存又推动了商品化[29](pp.1~18)。可见,不同类型的商品化对农民的作用是不同的。16世纪的贫困化与13世纪的情形颇为类似,其原因并不是商品化发达,也不是市场繁荣,而是人口增加导致人均土地减少,劳动力工资下降。从15世纪末开始,人口迅速增加,人地比例关系再次紧张起来,劳动力工资下降,物价上涨,于是我们看到,又有许多贫困的无地少地农民出现了[21](p.402)。
在16、17世纪,在英国许多地方,尽管父母仍然努力为所有的孩子提供析开的小块土地、现金或实物,但经济环境已不允许分割继承继续下去。土地资源不足且地价很高,使农民家庭难以实行份地分割;农产品价格飞涨,农业劳动力工资下降,则为土地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许多农民家庭不愿放弃这样的机会,因而选择一子继承。其后果就是其他的孩子们没有机会得到土地,或者只得到极少的土地,这样就造成了大量无地或者少地农业劳动力的存在。
三
不同的原因造成农民分化的后果也不同。笔者以为,前后两个时期都不是单一因素在发挥作用;在主导因素和非主导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英国农民经济分化显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由于人口长期趋势和农民家庭人口短时段周期的作用,再加以市场萧条,乃使14、15世纪农民经济呈现上升特征;由于商品经济的作用,再加以人口因素在长时段和短时段的变化,乃使16、17世纪农民经济呈现两极分化特征。
强调长时段人口变迁是新马尔萨斯学派的观点,他们对于人口变迁与农民经济变迁之间的长时段的关系也有较好的阐释。14、15世纪人口大幅度减少,土地资源丰富,各阶层农民都从中受益,因而出现了普遍上升;16世纪人口增加,人地关系又紧张起来,导致了农民贫困化。由此而产生的分化是一种单极分化:前期为中农化,后期为贫困化。
新马尔萨斯学派的观点俨然成为正统。但是,人口与土地资源的变动并没有以波斯坦等人所认为的理想类型出现。比如,15世纪人口减少,但并没有出现繁荣的大农业;而16世纪人口增加,却呈现了租地农场经营的兴盛;正如我们所论证的,短时段的人口周期和商品经济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可见,人口的变迁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中来看。同样的人口变化趋势,为何在不同的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英国与法国、与德国等地区的不同?对此新马尔萨斯主义者难以解释[30](pp.13~24)。
以家庭人口周期来解释农民的经济行为是恰亚诺夫学派的。该派强调农场规模随着农民家庭人口周期的变化而变化:人口多,农场大;人口少,农场小。这种因为家庭人口增减而引起的农民经济的差异,被称为“人口分化”[31](p.38,pp.20~40)。在恰亚诺夫的人口分化模式中,分化并不是决定性的东西,而只是农民经济的现象;一些农民富有,一些农民贫困,都是由于家庭人口数量不同所致;在人口分化的情形下,农民经济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农民经济没有因为人口分化而瓦解消亡。
恰亚诺夫学派的理论在中世纪以及近代早期英国农民经济中得到了某些印证[32](pp.233~234),但是英国农民的人口分化并没有以恰亚诺夫理论的典型形式出现。波斯坦和希尔顿都曾明确指出,恰亚诺夫模式的前提——远离市场、较少或不使用工资劳动——并不符合英国农民经济的历史事实。英国缺少俄国米尔村社的土地分配制度,而且土地市场相当活跃[7](pp.30-44,p.135),[11](pp.6~7)。在信奉消费需求与劳动辛苦程度平衡理论的恰亚诺夫看来,农民不具有谋利的动机和行为。但事实上,无论今天还是过去,农民都不仅为了谋生而劳作,也为了谋利而劳作(注:作为农民上层的约曼农有着极其强烈的上升野心,每年他们总是追求最大收入。)[33](pp.167~168)。土地市场的存在为农民提供了随时随地获取或转让土地的机会,而不必等到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时才采取行动。在获取或转让土地方面,农民的行为并非完全与人口压力相关。位于伯明翰西部的海尔斯欧温(Halesowen)教区有许多事例可以证明恰氏人口分化模式的不足。约翰·费舍尔(John Fisher,1363~1393年死)继承了一个宅院和4第埃塔斯(dietas)土地,尽管他有两个儿子,但他还是被迫减少而不是增加其土地;1368年他卖了一小块地;他的儿子在继承茅屋和一些零散土地时,因为太穷而免交继承税。而同样有两个儿子的约翰·德·穆鲁(John de Moulowe,1348~1373年死)则可以让其子继承两码地。理查·德·穆鲁(1348~1401年死)的土地规模难以估计,他与菲力普·希尔(Philip Hill)的寡妇结婚时获得1码地,后来又买进2块宅地、2块庭园、1块宅院、2块近宅园地和3/4维尔格特耕地,可能还购买了自由持有地;此外他还拥有大群牲畜;1391年他又买进了土地,且雇佣奴仆(注:说明两点:其一,括号内的年代系指佃户出现在档案中的时间,不是其生卒年代。其二,“Dietas”系拉丁文,意为日量;用作土地计量单位时不明其具体所指。)[34](pp.144~145)。上述这些事例说明,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农民家庭会随时随地通过市场等方式来改变其土地规模。
商品化导致两极分化乃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模式。1500~1640年英国农民分化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经典模式,但是,商品化模式并不能解释1500年以前的农民分化。学者们大都承认,1350~1500年间英国商品经济尤其是农业商品经济处于低潮。这可以从当时农产品价格低落中得到证明。因此,难以设想当时商品化之作用于农民分化的程度会很大。其分化形式也不是极化,而是下层农民人数减少,上层农民人数增加。所以“商品化导致两极分化”不是14、15世纪的写照。至于16世纪的分化,虽然商品化可以较好地解释富裕农民阶层的兴起,但必须结合农民继承习俗和整口变化态势来考察;而贫困的无地少地农民数量增加则很大程度上是人口压力的结果,与其相伴随的商品化也表现出过密化的特征。因此,这个时期的农民经济分化并不与商品经济相一致。商品化不是造成分化的唯一动力。商品经济也可以巩固和加强农民经济,而不只是瓦解农民经济。化生产、经济作物生产、毛纺织业、家庭劳动力密集投入、家庭劳动力外出打工挣钱等具有市场特征的行为,在不同类型的农民家庭都可以成为巩固其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笔者以为,不宜将商品化的作用估计过高。科斯敏斯基曾说:“如果将所有的分化都归之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那么就会走上歧路……农民分化最深层的原因可能要追溯到封建时期各个家庭的土地所有权。”[35](p.207)确实,在商品化与农民分化之间存在相当复杂的关系,难以用“商品化导致两极分化”一言以蔽之。
更重要的是,新的阶级关系的出现存在困难。无论是资本家的产生,还是无产阶级的产生,都存在巨大困难,更不能期望农民阶级迅速消亡。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曾发达一时的约曼,甚至许多大租地农场主,实际上仍然属于传统的农民,他们与真正的资本家相距甚远。无论是从雇佣关系还是生产力水平来看,绝大多数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与家庭农场没有什么区别(注:笔者认为,过去国内学界对租地农场的资本主义性质有所夸大。参见黄春高:“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的历史考察”,原载于《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只有极少数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达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所必需的生产力水平。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劳工占整个乡村人口的1/4或1/3,贫穷的少地无地农民随处可见,但他们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绝大多数贫穷的农业劳动者,无论被称作“劳工”还是“仆佣”(labourers,servants),他们仍然是农民(注:希尔顿将他们定义在农民的范畴是可取的。)[11](p.13)。并且,从雇佣劳动的自由特征来看,他们仍然被附着在土地上[36](p.3)。虽然圈地暴力造成一定范围与程度上的农民与土地分离,但是显然缺乏可吸收他们的职业。按照波斯坦的估计,即使在呢布业最繁荣时,它所能雇佣的最高人数也只有5万,即仅有5%~7%的乡村小土地持有者被雇佣于呢布制造业中[7](pp.227~228)。因此,当时英国存在着与相同的“半无产”穷人,他们不是无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的“近亲”(注:简·怀特尔认为,这些工资劳动者不是自由的资本主义的工人,因为他们并不完全依赖市场。关于15世纪工资劳动者的性质,戴尔有同样的结论。)[6](p.303),[16](p.20)。不少学者强调中小农民消失的普遍性。托内就认为:“16、17世纪农业的历史主要是小农(小耕作者)为反对大地产增长所引起的变迁、保护自己利益而不断挣扎的历史。”[18](p.231)但是农民的消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许多材料证明,农民家庭能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维持其生存,如、家庭手工业、商业、公有地上享有的多种权利等等,并利用习惯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37](p.18)。在肯特郡,有些庄园的地主甚至主动保护小持有农,以免他们的土地或者公有地上的权利落入那些贪婪的佃户之手[38](p.218)。历史证明,直到19世纪中后期,英国的农民都没有消亡。即使强调农民消失的约翰逊也承认:“如果说16世纪和17世纪早期是小所有者和佃户的灾难,中等规模的自耕农则似乎没有受到严重。我们知道那些大自由持有农和公簿农本身就是庄园中的圈地者,而且有许多证据表明,在牺牲了特大自耕农和特小自耕农之后,中等规模的自耕农增加了。”[39](p.75)有鉴于此,过分强调由商品化所导致的阶级分化、强调中小农民被消灭显然是违背历史事实的。经典作家也没有将阶级分化模式教条化。在批评俄国学者米海洛夫斯基将自己的研究教条化、历史化时,马克思曾经说过:“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40](p.130)
总之,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分化的历史表明,造成分化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分化的类型也不是单一的,任何单一的分化类型都难以揭示其分化的实际。无论是新马尔萨斯学派的长期人口趋势观点,还是恰亚诺夫学派的家庭人口周期模式,抑或马克思主义的商品化经典理论,在解释英国农民分化问题时都存在某些不足;而每种理论或模式的不足,又得到其他学派不同程度的补充。事实上,即使是着力强调人口土地资源关系的波斯坦等人,也从来不承认自己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30](pp.64~78);强调人口周期的恰亚诺夫也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家庭对于某一特定农场的规模都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我们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讨论家庭的决定作用。”他还说:“采用这一术语(按指人口分化),自然,并不是说我们正在放弃使用社会分化的概念,社会分化在相当普遍地存在着。”[31](p.40,p.38)马克思本人以及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都从未否认人口对农民经济变迁所起的作用。希尔顿说:“应该承认,在重申封建生产方式中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关系的同时,也应强调波斯坦学派对我们了解晚期中世纪经济的合理贡献,即农民人口与土地资源的相互关系。”[41](p.230)布瓦也指出:“波斯坦和勒罗瓦·拉杜里不应该为了赋予人口因素以太多的重要性而受到批评。相反,他们应该为了在中游而停止人口学的过程,以及为了不把人口因素并入包含一切的整体,即社会经济制度,而受到批评。”[30](p.117)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遵循马克思所强调的“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地起作用的人口规律”[42](p.692),他们只是反对抽象地谈论人口。
因此,笔者以为,必须将所有这些不同的原因以及不同的分化类型结合起来,对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进行考察。既要重视商品化所导致的阶级分化,也要注意人口因素(长期和短期人口趋势)所导致的人口分化。二者结合,庶几能够理解英国农民分化的复杂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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