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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的梦想与流放者的困惑

2017-03-17 01:01
导读:艺术学论文论文,大同的梦想与流放者的困惑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毕业 ——电影《刮痧》观后
毕业

——电影《刮痧》观后

  因为怕成为上的
  你的心是1只浮空体了
  它生长在香粉和时装的氛围中
  做着灰鸽般的流浪*    

1

  去年春天晚些时候,京城各家影院热映《刮痧》,媒体也炒得很厉害,誉为“2000年影坛最独特的景观”、“反映中西文化差异的巨片”云云。但媒体对我向来有反作用力,于是本想观摩1下的念头也被压了下去。直到最近几天,读康有为的《大同书》,颇有心得之时,忽然记起好象听朋友说过,《刮痧》中主人公的名字叫许大同,不由心下1动,便借来影碟补课,看过竟生出许多感慨来。

  故事发生在美国中部密西西比河畔的圣路易斯。许大同与妻子简宁赴美8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老父的到来更平添了几分人子的喜悦。这1切都使许大同感到他的“美国梦”正在实现,但随后的1件意外却使他从梦中惊醒,5岁的儿子丹尼斯因为着惊肚子疼,在家的许父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但孩子背上的道道红痕竟成了许大同虐待孩子的证据。在听证会上,中西文化的差异使许大同百口莫辩,最终失去了对儿子的监护权……随之而来的是送父回国、带子逃亡、夫妻分居、朋友反目,接踵而来的厄运将许大同抛入深渊——这就是他的美利坚之梦吗?

  尽管影片最后大团圆的结局明显地落入了俗套,没有让人感到更进1步的悲剧力量,但对这1处理也应该给予同情式的理解。这1方面可能是考虑到受众的心理期待——“生活里悲剧太多了,所以看作品总希望1点理想色彩,不希望看到残酷的东西”[1];另1方面更为可能的是取决于导演的审美倾向——即虽然有冲突,但终会融合——这1点从主人公的名字“许大同”或可看出。紧跟其后如潮的影评,虽然大都关注到了片中所揭示的中西文化、观念碰撞的,但我所看到的似乎缺乏对这1差异与碰撞背后的更进1步的现实思考,我将在本文最后力图做到这1点。我的也许会跟导演的思路有所出入甚至完全相左,但这也并不妨碍我对这1文本的解读。[2]在这之前,我将从1个专业问题入手。因为在我看来,每1部文艺作品(包括电影),当然是给所有观众看的,但限于文本取材的范围,揭示的问题只能是“这1个”而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在受众群中必然有1部分较之其他人会有更强烈的反响或触动。[3]我们可以松散地按照职业、出身、年龄或者性别去定义这么1群人。如琼瑶片有少男少女的观众,京剧有老年的票友等。顺着这个思路,去看《刮痧》的话,那么我想,人至少应该是其中的1部分——如果不是最应该的话。整部片子自始至终贯穿着“法律”,从开头群众街头抗议暴力玩具的“言论自由”至影片结尾警车呼啸而至,中间有近3分之1的镜头是描写两次听证会。无论是细节上的处理,还是宏观上的启示,这其中留给法律人去思索去玩味的空间实在是太大了,尤其是对于当下的中国法律人而言。

2

  首先引起我兴趣的是1个普适性的问题,尽管读者将在下文看到引起问题的原因之1恰恰是1种地方性知识。在影片中,儿童福利局指控许大同虐待、体罚他的儿子丹尼斯,为查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交法庭审理,赫威斯法官召开了两次听证会,这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实际上,两次听证会的结果是认定许大同是1个非常危险的人物,并进而证实了儿童福利局的指控——丹尼斯在家中长期受到体罚和虐待。1个合乎情理的正当行为如何被认定为是犯罪,“刮痧”如何被“非法化”,1个疼爱儿子的父亲是如何1步步被确定为虐待、体罚儿子和充满暴力倾向的罪犯的,便是在这1过程中完成的。(实际上,听证会最后所做出的结论意味着终审判决许大同几乎必然败诉,而按照美国法律,虐待儿童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许大同的罪犯身份在听证会之后已基本确定了。为行文方便起见,我将使用犯罪(人)的概念,尽管可能会有不正确之嫌。)听证会的过程是整部影片中非常出彩的1部分,从法律角度看,它向我们生动地展示了犯罪事实如何被重构和犯罪人如何形成——这样1个其实并不限于美国,即使在中国各级别的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都会遇到——的场景。1般的传统认为,司法过程中认定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等于事件真相。以过去发生的、静止的、客观的,作为整体存在的事实为基础,通过司法程序,利用违法或犯罪成立要件理论,法官能够较为顺利的发现、确认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从根本上讲,这些理论都是以犯罪事实的客观性和静态性为前提的。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或是说这就是全部知识了吗?影片生动为我们揭示了那个被建构的理论所遮蔽的复杂的世界。

  在片中,丹尼斯背上的红印成为案件关注的焦点,这究竟代表什么?看了影片的观众明白这是许大同的父亲为孙子刮痧留下的印记,但当这些印记呈现在医生、儿童福利局直至法官案头时,加之于印记之上的行为已成为过去时,已是发生的不可再历之事。真正客观存在的只有1道道红痕。韦伯告诉我们,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必须去考察行为者在待定环境中赋予这1行为或事件的主观意义。也就是说,人们看到红印痕后应该去问,这是在什么情形下如何造成的?而实际上,人们也并非没有去问,只不过这1问显得如此多余,因为在医生眼中,在儿童福利局玛格丽特女士眼中,在许大同的好朋友昆兰眼中,甚至在赫威斯法官眼中,与丹尼斯背上的“伤痕”唯1对应的就是许大同的虐待行为,难道还能有其他可能吗?这简直就是常识。包括法官在内,人们对许大同的所谓“中医”疗法云云嗤之以鼻,认为这只不过是诡辩。尽管法官出于程序需要,也表示许大同可以“找1个官方医生,用简练的、1个老法官能看懂的来说明刮痧”,但正如许的辩护律师所说,“没有1本美国的医学教科书有关于刮痧的记载,那是不的,没有人会为此作证。”在这种情形下,许的虐待行为因为对应着红印痕意义的唯1可能性而成为“客观事实”。在整个过程中,法官严格依照程序,也凭借着他自己的实践理性,得出了这1结论,从司法程序上讲,对其没有任何可以指摘的地方。

  许大同的刮痧行为被“非法化”的这1过程,其实是真实地向我们再现了发生于不止美国境内的各个国家各个法院的司法过程的1个片断。它清晰地表明了所谓“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和非客观性,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司法过程中想象性重构活动的结果。尽管法律条文上会提供认定某1行为是否为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基本框架,但那些都只是备而不用之物,只有通过司法,通过法官这1“活着的法律宣示者”,立法上的规定才会获得生命。在此1过程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必然会“采取某种思想重建的形式”,[4]这是由于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活动参与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意或无意地运用着罗素所说的“对客观事实的知识”或者詹姆斯所说的“1种支撑生活的,1种如流水潺潺不断的倾向”。[5]这些“偏见”(伽达默尔意义上的)使得对个别实体的完全客观的感觉从1开始就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会从他的观察中创造出某种东西。[6]在《刮痧》中,法官正是根据自己对这些“伤痕”的看法和“印象”,对曾经加于其上的行为性质做出了判断,当“自在之物”被套上“意义(偏见)之锁”时,所谓的“虐待事实”便产生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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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写到这里的时候,情况已经很明朗了,也许有人会说,既然法官创造了或者说重构了那种1直被我们认为是“客观”的事实,其中或多或少地带有主观的成分,那为什么对犯罪有决定权的司法者的判断仍然被认为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呢?1种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的知识差不多都与我们自己的知识相类似,所以,从根本上讲,不存在为某些人所拥有而不为正在行动的司法人员所持有的、能够理解人的行为动机的超级知识。[8]

  这也就是说,1般情况下,司法过程中所遭遇知识的普适性决定了司法判断的正当性。应该说,事情大致如此,但《刮痧》这部片子为我们提供了1个反例:生活在美国的赫威斯法官,玛格丽特女士以及昆兰先生在头脑中根本没有“刮痧”这个概念,以解剖学为基础的西医无法解释口耳相传的经验中医学,许大同在听证会上为刮痧所作的说明在他们如听天书1般,对“丹田……”之类的描述更是令赫威斯法官感到极不耐烦甚至认为这简直荒诞不经。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普适性知识的缺场,看到了两种地方性知识的遭遇。这令我想起吉尔兹的记载,伊文思1普利察在对阿赞德人巫术进行探讨时,根据他自己的“传统常识观念”出发,认为赞德人对巫术的信仰纯是“扯谈”、“胡说8道”。但这种神秘的巫术对赞德人来说却并无任何神秘之处,这是他们根据其设身处地的因缘而精心制作和维护着的真理。[9]在赫威斯法官,玛格丽特女士以及昆兰先生眼中,“刮痧 ”无疑也是与他们的常识冲突的,尽管在许大同眼中,刮痧行为本身就是1个常识。在这两种知识的对垒中,将产生1个,哪1种是正确的知识,是主流的知识,是真正的“common  sense”,是能够借助其以做出正确判断的知识。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谁在运作以及如何运作“权力”。我在这里不仅仅指的是赫威斯法官,毫无疑问他是最重要的人,除此之外还有广慈的朗曼医生,儿童福利局的玛格丽特女士以及出庭作证的3个证人:第1个证人,公寓门卫奥姆曼证明许大同曾将孩子单独放在家中(美国不允许);第2个证人—康斯威罗女士是丹尼斯出生医院的护士长,她证明简宁分娩的时候许大同不在场,并说过“保大人舍孩子”的话;第3个证人的出现具有戏剧性,他是许大同的老板兼好友昆兰,在控方律师的逼问下,他承认看到许大同当众打过丹尼斯。此外,还有1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即控方律师戴维斯,他通过对《西游记》中孙悟空性格,解释了所谓传统道德和价值观——崇尚暴力,[10]毫无疑问了赫威斯法官,并激怒了许大同,其在愤怒之下的企图袭击对方的反应更使法官坚信了许的暴力性格。而这1系列的事件最终使法官认为丹尼斯确实曾生活在恐惧之中,许大同本人也是1个危险人物,因而判决孩子由儿童福利局监护。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权力,并非指那种由法官垄断的国家司法权力,而是意指1种关系,是特定时间、特定关系的1般模式,意味着由个体实施并影响个体的整体关系,这些关系指导个体的行为并构建其可能的结局。[11]在整个案件中,儿童福利局的指控、双方律师的攻守、法官的法庭调查、证人证言以及许大同本人的争辩都表现为1种话语(discourse),它们是权力的各种表现形式,不仅受到权力的制约,更是权力的产物。话语的活动就是权力的运作,按照利奥塔尔的说法,话语就是斗争,语言行为属于1种普遍的竞技,可观察的社会关系就是由语言的“招数”构成的。[12]由于每1次话语运作都有成为权力行为的潜在可能性,那么每1次语言表达就都是1种权力行为。[13]正是在这里,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要素是如何通过话语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由于权力的暗中压制与合谋,这些话语虽然名为表意系统,但却往往变成了强加于事物的符号暴力,并依此产生知识,使许大同最终“符合”了国家法律上的违法或犯罪要件。[14]权力实施本身创造和引起了新的知识对象的出现,同时积累了新的信息体系。在任何时候知识都依赖于权力;没有知识权力不可能实施,知识也不可能不去引起权力。因此福柯提出了“权力/知识”的概念,旨在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倘若没有知识领域的相关构成,就没有权力关系,同时任何知识都预先假定并同时构成权力关系。[15]知识就是这样被权力正当化或者说制造出来的;反过来,关于刮痧的知识,关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知识(或者更精确的说,关于“刮痧是无稽之谈”的知识,关于“中国传统道德上崇尚暴力”的知识)最终通过司法的力量决定了许大同1家的命运。正是在这1过程中,我们更真切地体会到了“knowledge  is  power  and  power  is  knowledge”。在影片中,许大同既是知识分析的核心对象又是权力运作的直接对象,但实际上,受权力/知识支配的不仅是许大同,涉入案件的所有人包括法官在内都是受权力/知识系统管理、支配和作用的对象,他们组成了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主体、权力和知识构成了3角式的话语理论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样1个关系场中,许大同1家被放逐了,他们被送上了新的“愚人船”。[16]影片中许大同的父亲在万般的痛苦和压力下乘飞机回国,在我看来,这就是1个绝佳的隐喻——作为边缘人被流放?(尽管导演可能并不这么想)他在临走前也始终不明白,正如他在片中喃喃自语的:“我在国内好歹还算1个知识分子,为什么到这儿就成了什么都不懂了呢?”“在中国几千年的东西(指刮痧),为什么在这里说不清楚了呢???”

4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也许我的走远了,有人会不以为然地说,许大同的知识与在美国的司法者的知识不相符,这只是1个例外,是的,我也承认这仅仅是个个案,毕竟我们不是做人类学。其实,由这个案子去探讨司法过程中的犯罪事实的客观性,尽管是个极好的入口,但却容易低估了这1文本的另1能量。关于这1点,我在上文的分析已经隐隐触摸到了。这牵涉到故事发生的背景,这是在美国的圣路易斯,这样的语境使得许大同1家感到困惑,却很容易让银幕下的观者感到轻松,我们要做的似乎只是为我们在海外的同胞鸣不平而已,那种传奇般的境遇都还离我们很远,而我在观看时却常感到手心发凉,尽管我在看电影之前并不比赫威斯法官更知道刮痧的含义,然而我却知道法治西化的路子却1天天走近,片中的语境其实离我们并不远。在我看来,片中的许大同尽管远在大洋彼岸,尽管可能更有“知识”,但他与秋菊所遭遇的,却可能是同1个问题;片中许大同的父亲,在乘飞机离开这个“文明的法治国”时仍困惑他的,与秋菊目送警车远去的困惑,真的有很大不同吗?
  其实,在影片中,“刮痧”只是1个被放大的冲突,它的象征意义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过于夸张或者说极端。人们会争辩说,如果在中国实现了西式的法治,法官是会懂得许大同的行为的,何况“刮痧也不能算是中医的主流”。[17]这话是不错的,如果只是就1个不被美国人理解的中医上的刮痧行为来提起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似乎有些过于要“以小见大”,如果影片只是向我们展示了这1点,那么相信很多与我1样对刮痧也知之甚少的中国人并不能从中就获得那种“中西文化差异”的感觉。事实上,在法庭上讨论刮痧只是许大同的知识链中的1环,只是许家父子心中“传统道德与价值观”的1部分,通过这条导火索来顺藤摸瓜,我们看到并且感受到的是虽已旅美8年但仍保持中国人脾性的许大同1家与西方制度和西方“法治精神”的“0距离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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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孝通先生在分析中国乡土的特点时,曾指出这是1个“缺少流动的”、“熟悉的”和“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周围的人物都不是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们而存在的生活环境。[18]在这种情形中,人们接受着同1道德体系,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用涂尔干的话说叫“集体意识”(或译“集体良知”)。[19]在中国社会中,这种“集体意识”的形成以及对其违反所引起的反应是建立在以生育和婚姻为基础的、以家庭为中心并向外延伸的社会关系之上的。这种人际就如同石子投入水中后,引起的水波1圈圈推开去,越推越薄。[20]而这种人际网络或者说社会圈子不仅是个人赖以自我的文化器具,而且成为人们在1定的社会范围内展开具有伦理性和社会交换互助的场所。[21]在这种知识背景下去看这部影片,也许会有1些更为微妙的启示。
  首先,在1般中国人眼中,父亲管教儿子是天经地义,因为“子不教,父之过”,管教的方式中则常常了包括训诫,体罚甚至打骂。因此在许大同眼中,别说他根本就没有虐待过儿子,即使真的因为儿子不听话而对其管教,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去。影中1开始就为我们展现了这样1个镜头,丹尼斯(许大同之子)与许大同老板昆兰的儿子打架,许令其向对方道歉,丹尼斯不肯,反而向对方吐口水,当着昆兰夫妇的面,许大同感到“很下不来台”,就打了丹尼斯1巴掌。这看似不经心的1巴掌为下文留下了精彩的伏笔,在后来因“刮痧”而引起的听证会上,这成为昆兰出庭作证时认为许大同平时就对孩子有暴力倾向的1个最有力的证据。昆兰的证词令许大同感到极其失望和痛苦,因而中断了与昆兰的工作及朋友关系,下面的1段对话极其精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昆兰:“我不能在法庭上说谎,他们都知道。”
  许大同:“我1直把你当成是我的朋友,可你却在法庭上出卖我,你还怎么指望我能跟你合作?!”
  昆兰:“我只相信事实!你不应该打丹尼斯!”
  许大同:“我为什么打我自己的儿子?还不是因为尊重你,为了给你面子!”
  昆兰:“什么乱78糟的中国逻辑,打你孩子怎么能是给我面子!”
  许大同:“不可理喻!”
  在我看来,许大同的“不可理喻”可能包含两层意思,1是在许大同看来,即使他当时打了丹尼斯也是管教不听话,没有礼貌的儿子,这最多是方式上的欠妥,但他仍然是在作为父亲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许大同的父亲(也是1个“老知识分子”)对许大同打孙子尽管感到心疼甚至不满,但事后也规劝孙子不能和爸爸生气,因为在他看来,“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2是许大同之所以如此,是通过显示父亲对儿子的威严和约束力来“给对方面子”。这些对于任何1个生活在或曾经生活过中国社会中的中国人,相信都会1目了然而会心1笑。但昆兰却感到无法理解“这些乱78糟的中国人的逻辑”。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在美国社会中同样存在着以法律方式表现出来的“集体意识”,那么上述被包含在中国社会1般民众的“集体意识”中的逻辑,则被看作是对这种美式“集体意识”的违反或者触犯。这些逻辑为1般的中国人所熟知,是“落实在行动上,融化在血液中”,许大同1家旅美8年仍是如此。在他们眼中,这些逻辑也许严厉,也许不够规范,却带着家庭成员间与社会交往中朋友间的温情,是另1种方式表示出的“爱”和“理解”。然而,这些不规范的温情,在冷冰冰的、大写的法律面前被击得粉碎,人们在捍卫另1种理想,1切“乱78糟的中国逻辑”都必须在“人人平等”和“保护人权”的法庭上接受审判和质询,直至颤颤发抖。许大同在法庭上被迫所做的1番对儿子如何疼惜的父爱表白,在法官和律师眼中,认为只不过是“1场精彩的表演”。 大学排名
  其次,由于上述所说的家庭亲属观念在中国人心中的根深蒂固,因此即使家庭成员内部间出了问题,1般也羞于为“外人”所知,而“外人”去探知的兴趣也不大,哪怕是虐待行为严重至“虐待罪”,刑法中也规定属于不告不理之列。因为在中国人眼中,实在是“清官难断家务事”,遇到家庭成员间的事情,法官只是不明就里的“外人”,法律亦不过是1个文本化或者说“符号化”的“外人”。因而我们也可以理解,许大同夫妻的不解、痛苦乃至愤怒,“为什么我们连接自己的孩子回家都不行?”“为什么父亲爱儿子还需要在法庭上解释?”。在中国传统社会这样1个水波式的层层推开的圈子里,发生的纠纷常常是“由内向外”层层发难的,法律作为符号化的“外人”处于这水波的最外缘。如果家庭或小圈子内的人们能平息事端,那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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