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职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1)(2)
2013-09-23 01:10
导读:1.2 依法公平享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同等 就业 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2 依法公平享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同等
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章从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了系列的规定。《旅行社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九)规定,“未建立正当、公然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职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分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作为社会劳动雄师中的一部分,导游职员依法公平享有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
1.3 接受技术技能水同等级学习培训权
《导游职员治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导游职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政治理部分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或导游治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职员建立档案,对导游职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职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赏罚的内部治理机制。”《旅行社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六条(五)规定“未按规定组织治理职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职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分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第四十七条(六)规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治理职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职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分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这些规定表明导游职员在劳动合同内依法享有接受技术技能学习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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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导游职员职业权益长期缺位的主要现实表现
2.1 导游职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屡遭侵害
2.1.1 旅行社企业内部肆意侵害导游职员工作岗位许可独占权
《旅行社治理条例》、《旅行社治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治理办法》、《导游职员治理条例》、《导游职员治理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条例都明文规定,只有导游职员(含境外领队)才有资格进行导游服务工作,而在旅行社企业的实际经营治理中,出现其他职员随意侵害导游职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外联职员因外联旅游业务与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产品咨询、业务洽商和签订旅游合同等一系列的面对面服务,成为旅游消费者最熟悉、最信任的对象,往往被旅游消费者看成较为理想的陪同职员,旅行社企业也经常以陪同旅游团出行观光游览来奖励外联职员;计调等内勤职员经常以到旅游目的地考察接待设施设备情况、交流沟通合作意向、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为借口陪同旅游团旅游;旅行社治理职员也经常被旅游目的地地接社、旅游景区(点)和其他旅游接待单位的盛情邀请,旅游消费者也更相信治理者能及时解决题目等原因而抛下紧张的日常工作被动陪同旅游;实习生和旅游车司机也成为侵占导游职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的重要因素,由于他们陪同旅游团队使旅行社企业可以不给予或少给予导游带团补助,可以节约旅游本钱开支,这在微利时代的今天深受部分中小旅行社企业的欢迎。由此可见,在旅行社企业内部存在较为严重的侵害导游职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现象。
2.1.2 旅行社外部侵害导游职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现象随处可见
导游是一项引人进胜的特殊行业,导游服务是需要高智力、强体力、丰富经验作支撑的岗位,在部分景区(点)出现了志愿者、行业专家兼职导游强行抢占导游职员饭碗现象,旅游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和有意向报考导游职员资格证书的社会职员为积累导游工作经验,往往采取到当地景区(点)当志愿者为旅游者免费进行导游服务工作,不经意地侵害导游职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旅游景区(点)和旅行社企业为了扩大自身社会影响,随意采取聘请专家、教授和学者为兼职导游员,但又不顾《导游职员治理条例》的规定,不向当地旅***政治理部分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还不留意时间的有效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导游职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导游是一项能见多识广的新兴职业,导游工作可以享受“白领待遇”(导游职员在带团工作中可以“白游、白吃、白住、白玩”),这引起一部分人的高度关注,成为他们发财致富的好手段,在旅游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景区野导,景区(点)当地居民(以农民居多)和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职员歪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观念,充分发挥自己的地缘上风,通过低导游服务费、绕过门票站等违法手段为旅游消费者提供向导服务,低层次的旅游消费者往往比较满足,导游职员和景区(点)成为受害者;二是社会黑导,景区(点)四周的“靓男俊女”以“色情”为武器,盗用男女公关、伴游陪游、游泳教练等名义进行“导游”工作,严重影响导游职员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