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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比较研究(1)(3)

2013-11-13 01:04
导读:1.日本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体系 (1)进进规制。在日本,投资主体要想进进旅行社业, 必须首先得到中心政府旅***政治理机构——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

1.日本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体系
(1)进进规制。在日本,投资主体要想进进旅行社业, 必须首先得到中心政府旅***政治理机构——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的许可。也就是说,日本对旅行社的进进实行“双重注册”的治理制度。所谓双重注册是指企业发起人在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得到旅***政治理部分的注册许可。申请注册需要提供企业的历史情况、财产基础、营业保证金、拟经营的范围、法人及主要治理职员名单和资历证实等材料,经观光部认可合格后方可注册。此外,日本还对旅行社实施了定期注册的制度。所谓定期注册是指对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作出规定。在日本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旅行社到期如不重新申报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即取消注册。
(2)经营范围规制。 经营范围规制的实质即对旅行社实行分类治理。根据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社分为三类,即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和旅行业代理店。一般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招徕外国人来日本旅行观光,组织日本国民往海外旅行观光,组织国民及外国人往日本国内旅行观光。国内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日本国民和外国人在日本国内旅行观光。旅行业代理店又分为一般旅行业代理店和国内旅行业代理店,代理店主要是代理住宿、交通、游览及相关旅行业委托的其它接待业务,并从中收取代理费。一般旅行业及其代理店均须向日本运输大臣登记,国内旅行业及其代理店向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进行登记。
(3)服务质量规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制约旅行业的行为,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交纳营业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视营业范围而定。
(4)价格规制。由于日本旅游市场外部环境比较完善, 所以在旅游产品价格方面的微观规制较少,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日本是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各旅游企业在确保旅游者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其经营本钱和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旅游产品价格,政府并不规定价格标准,企业规定后也不需报请政府批准。当一家旅行业提出的价格对另一家旅行业产生影响时,另一家旅行业随即会研究出新的价格对策,因而根据实际情况价格变动已经成为旅行业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这种价格的频繁变动,并没有使旅游价格大起大落,价格均匀水平也基本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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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旅行社业微观规制体系
与日本相类似,我国旅***政治理部分对旅行社业也实行了一种较为严格的治理制度,其主要的规制措檀越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进规制。《旅行社治理条例》规定,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旅游工作的部分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政主管部分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旅游工作的部分或者其授权的治理旅游工作的部分提出申请,并由该治理旅游工作的部分审核批准。”“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2)投资规制。 《旅行社治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 万元人民币。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服务质量规制。 中国的服务质量规制主要是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各级旅游质检所两大措施加以实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要求各类旅行社必须向旅***政治理部分缴纳质量保证金,其具体金额为国际旅行社60万元,获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增加100 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各级旅游质监所负责受理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纠纷,治理质量保证金。
(4)价格规制。 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价格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由过往同一规定全国旅行社价格水平、季节差价、地区差价、最低结算标准和外汇保值措施等严格管制的方法,逐步过渡到现在价格水平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治理方式。除此以外,中国旅行社业还采用了从业职员资格规制等其它微观规制形式,我们在后面的论述中还将进一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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