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旅游市场调控的法律题目(1)(2)
2014-02-12 01:01
导读: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题目?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题目?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相比的,也正由于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 影响 。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政治理部分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 分析 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分,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把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四周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四周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四周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四周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轻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终极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固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四周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政治理部分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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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以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由于: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视体系、同业之间监视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制也是我国旅游业17年发展历史经验的 总结 和概括。经济政策、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法规是调控的主要手段,前两个手段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弱点,必须进进法制阶段。大体可分三个阶段:(1)、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机构,并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发展政策。1978年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气力,中心于1984年提出我国旅游发展的“四个转变”,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五个一起上”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治理办法没有同步跟上,治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治理部分在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治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分和一项产业纳进了全社会同一治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治理部分提出了加强行业同一治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治理,全国强化了治理机构,国务院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治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游事业治理局,同一治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往多头、分散治理的局面。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治理,进步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轻易陷进“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1989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题目,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题目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治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旅游业的开始,1989年以后,经过了以前两个手段为主的调控实践后,两个手段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旅游治理机构在实践中熟悉到了法制的作用,转向以法制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在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导游治理等旅游业的基本环节和重大题目上陆续颁布了很多旅游单项法律、规定和办法,其中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四个,国家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70多个行业规章,各地旅***政部分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很多地方性旅游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