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2)
2014-08-26 03:05
导读:5、知识产权: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使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更加复杂的挑战,对版权、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贸易
5、知识产权: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使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更加复杂的挑战,对版权、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法的突出题目。
6、隐私权保护:满足消费者在保护个人资料和隐私方面的愿看是构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必须考虑的题目。OECD1990年《保护隐私和跨界个人资料指南》、欧盟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对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数据给予法律保护,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7、电子支付: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必然会涉及到支付。电子支付的产生使货币有形活动转变为无形的信用信息在网上活动,因而将对国际商务活动与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电子商务的***中,尽管各厂商纷纷推出五花八门的解决方案,政府部分也已将电子商务列进本部分的信息计划之列。然而,有关电子商务的讨论往往都集中在技术层面和实施方案,对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诸多题目虽有论及,但不全面、系统、深进。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如下特点:
1、艰巨性: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建设低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产业国家,再加上我国熟悉和参与法制建设的人们往往又是信息技术化建设的“门外汉”,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是艰巨的。
2、国际性:由于电子商务要在一个无国界的全球商务环境中运作,而我国国内的法制建设离开“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3、复杂性:由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必然会进行气力和聪明的较量;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即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很复杂。
4、长期性: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运作的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
系统工程,其法制建设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内容也十分繁杂,既涉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既涉及民法又涉及刑法;既要修改现有的法规,又有可能制定新的法规。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2002年我国第一部用以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电子签名条例》已公布执行。这大大地促进和鼓励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电子商务法还需制定更完善的法律制度,立法应采纳以下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规范与世界接轨。
2、促进交易原则: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很多规范尚需要探索和实践,国家应当鼓励商界探索新的贸易模式和领域。这种态度有利于商家不断地探索电子商务运行的经验和习惯.有利于形
成成熟的行为规范。
3、安全原则:电子商务法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运行。在线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对面的交易、是以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为手段的,这里有传统法律环境下的不安全,比如交易当事人是不是真实存在、资信怎么样等。因此,电子商务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规范。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电子商务的繁荣终极要依靠消费者的参与。假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可能有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运行的,对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维护除了适用传统的消费者保***外,还要针对网上交易的特点对消费者实施特殊的保护。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正当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