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3)
2014-09-16 02:10
导读:其次,将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的观点也颇为不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内容即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积极行为;而虚拟财产的主体行使自己对虚拟财产
其次,将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的观点也颇为不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内容即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积极行为;而虚拟财产的主体行使自己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即为占有、使用、转让等具体行为时,并不要求运营商为一定之相应的积极行为。他们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权利的行为只是在具体的网络环境中按照程序预先设定的规则与计算机网络这一不具民事主体地位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互动。虚拟财产本身并不是一种债权,尽管享受运营商的服务是一种债权。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签订的协议是为用户实现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前者是后者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相反。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在三者中,与网络虚拟财产最为接近的就是著作权了。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具备如下特征:作品的范围属于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创作作品;具有独创性;以某种法定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被复制。根据以上的特征,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作为一组数据而存在,不可能以为其具有独创性,因而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综合来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不能采取单一的传统的财产权分类方法,由于这种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划分存在着不同,它并非以前存在的任何一种财产类型,而是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条件下,由计算机网络技术催生的一种新型财产。它的出现,是民事权利客体扩张这一趋势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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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政***坛[J],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