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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扩张及其限(8)

2015-05-16 01:12
导读:[11] 参见赵晨钰,《网络版权,你的保护神在哪里?》,载于《中华读书报》99年3月10日。 [12]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


[11] 参见赵晨钰,《网络版权,你的保护神在哪里?》,载于《中华读书报》99年3月10日。

[12]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3] 参见《网上著作权保护规矩怎么定?》,《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3期,第9页。

[14] 参见同上脚注13, 第15页。

[15] 参见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知识产权》1999年第6期,第21页。

[16] 参见同上脚注13,第10页。

[17] 参见通上脚注13,第17页。

[18]参见同上脚注13,第5页。

[19] 参见蒋志培,《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著作权》2001年第1期,第49页。

[20] 参见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载《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1] 参见同上脚注6,第127页。

[22] 参见肖燕,《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其重要内容简介》,《著作权》2001 年第1期,第56页。

[23] 参见WPPT第12条第2款。

[24]参见 WCT第12条第2款,另WPPT第19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

[25] 参见许超,《国家版权局关于解决网络著作权问题的初步方案》,《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1期,第9页。

[26] 参见同上脚注6,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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