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3)
2013-05-08 01:10
导读:2、CEPA运作的法律依据,即其协议群 (1)于2003年6月29日正式签署CEPA主体文件以及6个附件 (9月29日正式签署,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即附件1:关于货物
2、CEPA运作的法律依据,即其协议群
(1)于2003年6月29日正式签署CEPA主体文件以及6个附件 (9月29日正式签署,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即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
税的实施;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2)第一,2004《安排》补充协议一,即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签署的主协议,包括1个主体文件和3个附件:附件 1是第二批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清单;附件2是《安排》附件 2表 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附件 3是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一。第二,2005《安排》补充协议二,主要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的金融合作签署的协议,包括1个主体文件和2个附件:附件1是 2006年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一);附件 2为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第三,2006年《安排》补充协议三,主要就内地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的协议,主要包括1个主体文件和1个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
在上述协议群中,于 2003年 6月 29日正式签署 CEPA主体文件是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 CEPA的目标、原则、货物、服务以及双方进一步合作的领域;其他补充协议和附件是在此基础上可以实施和操作的进一步细化的措施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