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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产生的背景
抗战胜利后,中国人民迎来了民主建国、和平发展的历史契机,宪政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国民党借“民智未开,不能宪政”为由故意推延宪政,维护其共和制度掩盖下的军事独裁骗局在强大的民意潮流和国内政治现实发生的巨大变化下已难以为继,国民党单方面已丧失以党驭国的绝对能力,必须由各党派共同协商决定中国的前途。在这种情况下,1945年,国共两党举行重庆谈判,并于10月10日签定《国共双方代表会谈纪要》,史称《双十协定》。依据《双十协定》安排,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以及社会贤达的代表参加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在这次会议中,面对国民党日益反动的统治,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针对《五五宪草》的缺陷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先后提出了“期成宪草”和“宪草修改原则”,各政治派别都寄望于重制宪法否定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并最终促成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出台。
1946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统治基础极不稳固,各种政治力量纷纷向统治阶层发起挑战要求分割权力。较之抗战前,此时国内政治格局已经开始趋向多元和平衡,各方政治力量都或多或少有了与国民党抗衡的资本,众多的利益集团也显得更加复杂。这其中,代表工农利益和无产阶级的共产党在解放区施行的土改政策及其民主政治的目标都得到了民众的普遍拥护,其领导下锻造于抗战血火的人民军队更成了国民党独裁统治的绝大威胁。同时,代表知识分子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一些中间政治力量也企图通过宪政与国共两党分割权力,其中民主同盟同国民党围绕《五五宪草》的修改进行了激烈斗争。而南京国民政府面临的统治挑战并不仅仅来源于外部,其内部的复杂派系和地方军政势力也希望通过宪政抗衡蒋介石的专横压制,这种内部利益争斗使其统治产生了极大内耗。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在政协会议的小组讨论中,各党派和社会贤达围绕今后中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宪法展开了激烈争论,国民党要求以《五五宪草》为蓝本采取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模式。而民盟、青年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人士则大多倾向于英美式宪法,共产党为了打破国民党垄断政权之局,也倾向于有一个英美式宪法。此时张君劢提出了一个“把立法院变成英国的众议院,行政院形成英国式内阁,总统相当于英国女王,行政院长相当于英国首相”[1]的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宪法之实的方案,此方案得到了与会各方的多数支持,而国民党谈判代表孙科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对这一方案表示赞同,在这一方案基础上结合其他方面意见,最终达成了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确立了近代民主的国会制度,确立了中央政体的责任内阁制,确立了省自治原则并对人民权利义务,各基本国策,宪法修改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与此同时,民心思“宪”的历史潮流已显得不可违背。自清末宪改以来,中国历经君主立宪、内阁制、总统制多种宪政尝试,尽管这些尝试在旧中国复杂的政治现实下都归于失败,但宪政共和的思想已然广播于民众土壤中,宪政逐渐成为各阶层发展的实际需要。迅速发展的民族资产阶级迫切需要获取政治权力为民族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但国民党谋求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集团私利推行的经济统制严重限制了经济的公平民主和自由竞争;而国民党政权长期独裁导致其本身又陷入极度腐化,政府上下污吏当道,人民权利毫无保障。民众也期盼重制宪法分立权力,消除一党专制导致的贪污腐化和权力滥用。诸如此类的反差使得重制宪法限制国民党独裁成为了各个阶级的利益诉求。因此,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是民心所向的结果,是在强大社会力量推动下被迫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