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律毕业论文(2)
2013-05-20 01:19
导读:1.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自周公制礼以来,礼治秩序的建立,礼就作为规范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逐
1.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自周公制礼以来,“礼治”秩序的建立,“礼”就作为规范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逐渐显露、突出。为维护“亲亲尊尊”的封建等级秩序,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中对不同的身份适用不同的刑罚,而每一种身份又与不同的罪、刑、罚相连,在诉讼活动中形成了一系列的臣不得告君,子不得告父,奴不得告主的原则。对违反这些原则的人都将处以“十恶”重罪。如贞观二年诏曰:“自今奴告主者,斩之。”从表面上看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诉讼,而实质上为统治阶级追求“无讼”的理想境界奠定了基础。
2.对诉讼案件的时间和范围都给予严格的限制
我国古代的经济生产方式以农耕为主,农业收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百姓的生计。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在我国唐朝时期出现了“农忙止讼”的法律制度,后世王朝也效法不绝。《唐令拾遗•杂令第三十三》“诉田宅婚姻债务”条记载:“诸诉田宅、婚姻、债务,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在宋刑统卷13《户婚律》“婚田入务”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往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大清律令》卷30“告状不受理”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不仅对民事纠纷有时间上的限制,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有时间上的限制,如“在清朝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每年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对诉讼案件的范围的限制大多也是“户婚田土” 一类的“薄物细故”。元朝《至元新格》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量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挠官司。”明朝户部教民榜文也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社会达到无讼的境地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农忙季节中止民事诉讼和限制“小事”诉讼,可以减少诉讼或达到无讼,这正是儒家思想在司法实践领域里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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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效的限制
虽然我国古代没有形成像罗马“私法”中完整的时效制度,但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我国存在广泛意义上的时效制度。宋太祖建隆三年敕曰:“如为典当限外,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虽执文契,或难辨真伪者,不论理收赎之限,现佃主一任典卖。”在唐穆宗长庆四年制曰:“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前,而立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在《名公书判清集》中记载有关于田产的讼案,法官断曰:“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今业主已亡,而印契亦经十五年,纵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数。”从以上我们看到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是年久日深无法查证,这个理由既避免查证上的困难也维护现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在实质上是无讼思想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发现儒家的学者们对“无讼”的追求是一如既往的,但是他们也认识到在人类活动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之间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无讼”只是理想但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只能尽量的减少诉讼,产生了官方推行了一系列息讼的措施,尽量限制人民提起诉讼。
(三)无讼思想影响了古代官员处理案件的方法方式
受无讼思想的影响,官员们在选择处理案件的方法、方式上同西方崇尚法律至上的处理方法、方式有所不同。
1.拒绝受理和拖延审理
民间词讼的多发古人视为是民风日下的表现。地方官吏为了达到“为民父母”的理想目标和自己为官期间良好政绩和声望的期望,他们要求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老百姓能够安于本分,不挑事端。对那些遇事就挑起讼端的人都视为刁顽不化者。为了表明自己的辖区里政简讼清,他们经常拒绝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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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何良俊云:(晋)刘尹在郡,为政清整,门无杂宾。时百姓好讼官长,诸郡往往为相举正。刘曰:“夫居下讪上,此弊道也。古之善政,司契而已,岂不以敦本正源,镇静流末乎?君虽不君,下安可以失礼?若此风不革,百姓将往而反。”遂寝而不问。
拒绝受理的目的是减少诉讼。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司法官员往往鄙视甚至反对老百姓为“争权夺利”而采取诉讼行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经常被认为是破坏伦理道德和礼教。这些都可以让司法官们引以为借口,然后轻易地将兴讼者逐出公堂之外。有些案件在拒绝受理不成或无法拒绝受理时,许多司法官会采取拖延的办法,让当事人主动撤案。
明朝冯梦龙在《醒世恒言》中记载了一位非常喜欢以拖延之术来息讼的太守:赵豫为松江府太守,每见讼者非急事,则谕之曰:“明日来”。始皆笑之,故有“松江太守明日来”之谣。不知讼者来,一时之忿,经宿气平,或众为譬戒,因而息者多矣,比之钩钜致人,而自为名者,其所存何啻霄壤。
拒绝受理和拖延审理的行为在当时的老百姓和官吏们的眼中都是很正常的行为,没有人会指责。
2.亲情化的结案方式
在古代官吏的眼中“户婚田土” 一类的“薄物细故”不过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把这些“小事”搬到衙门公堂上来说是一件非常不好的事情,这不仅会影响到家族的感情,还会影响到邻居之间的和睦相处,为维护地方上的安定秩序,教育地方上的老百姓息事宁人,自孔子以来他们采取了亲情化的结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