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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律毕业论文(3)

2013-05-20 01:19
导读:韦景骏为贵乡令。县人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无天分。汝幸在温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泣呜咽

韦景骏为贵乡令。县人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无天分。汝幸在温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泣呜咽,仍取《孝经》付令习读之,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
又有况逵为光泽县尹,有兄弟争田。逵授以《伐木》之章,亲为讽咏解说。于是兄弟皆感泣求解,知争田为深耻。
以上两个案例是典型的用亲情感化方式结案的例子,而更有甚者用亲情感化不成挂印而去的。
鲁恭拜中牟令。恭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讼人许伯等争田,累守令不能决。恭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亭长从人借牛而不肯还之,牛主讼于恭。恭召亭长,敕令归牛者再三,犹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绶去。椽史泣涕共留之,亭长乃惭悔,还牛,诣狱受罪,恭贳不问。
用亲情的方式感化老百姓结案,这不仅可以教化老百姓,也可以减少案件的发生,这种结案方式深受历代以来官员的喜好。
3.“和稀泥”的结案方式
    为维护社会安定,平息争端,许多的官员不分是非曲直一律的以息事宁人的原则来处理案件。而息事宁人多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
清代姚一如任成都守时,有兄弟争产成讼。开庭前,一个绅士来拜访姚太守,馈金六千两,嘱其袒护兄长,姚佯许之。开庭时,两个都到堂,绅士在侧。姚对兄弟二人说:“尔系同胞兄弟,为手足;我虽官长,究属外人,与其以金援我,何如一家相让。今金俱在,尔等自思。兄有亏还尔六千金,弟有亏,受此六千金,俱可无讼”,兄弟“两人感悟,投地饮泣”。
姚太守虽然平息了这件案子,但是他所求的息事宁人,却忽视了案件的是非曲直。这种结案的方式就是“和稀泥”。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4.判决不严格的依照法律
由于在儒家礼治思想的影响下,古代法律里面,理、义或礼有完全的支配地位。在“无讼”思想的熏陶下,对于“户婚田土”一类的“薄物细故”的小事,在儒家的道德传统允许的范围内,地方官吏们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审理,可以根据古代圣贤的教导,制度化的礼仪,与经书中的原则相符合的习俗、惯行、人情、良知等内容来进行审理。美国学者J.H.Wigmore认为中国的法律“乃是仁慈的和富有经验的统治者手里灵活的工具。为了适用一种较高的公道观念,它可能被扩大或者修改。”在《吴中判牍》中有记载:一家有七子,其母死后长子将遗产独占,余子告至官府。按律应判七子均分,但知府蒯子范为照顾二、三房寡嫂守志,将遗产先分为七份,长房分得七分之一,其余并分为二份,一份由四、五、六、七房兄弟均分,一份均二、三房寡嫂。并判曰:“阿兄不道,难应将伯之呼,群季皆贤,尚有援嫂之意。本县是嘉尚,而于权(四子名)等有厚望。”这个案子按照法律条文来审理应当均分,然而均分并不能收到县令所认为的良好社会效果,于是就凭借社会中的人情,良知来审理判决的。不严格使用法律而用人情,良知,情理其实是对“无讼”的追求。
(四)无讼思想影响了统治者的法律政策
“欲民无讼,先要教民,使遵行礼义,忍让谦和。”中国的统治者特别的注重对秩序稳定的追求,也让中国的法律文化偏重于对秩序的追求。当其统治秩序的稳定遭到破坏时他们认为是教化不够造成的。为了对无讼理想秩序的追求,在我国的历史上出现了许多的皇帝的圣谕和地方官吏的劝谕来时刻的提醒老百姓们不要轻易的发生纠纷到官府诉讼要和睦无争。皇帝下达的圣谕,如:明朝的“洪武六谕”,清朝的“顺治六谕”,到康熙皇帝时“顺治六谕”又扩充为“圣谕十六条”。“圣谕十六条”中的“敦孝悌以重人伦”,“笃亲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以及“训弟子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等都是直接与无讼相关联的。在地方上,劝民无争的训诫多出现在榜文和文告里面。如宋代大儒朱熹,其《劝谕榜》有这样一条:“劝谕士民乡党族姻所宜和睦,或有小忿,宜启深思,更且委屈调和,未可容易论诉。盖得理亦须伤财废业,况无理不免坐罪遭刑,终必有凶,切当痛戒。”在明朝王守仁的十家牌法中有:“每日各家照牌互相劝谕,务令讲信修睦,息讼罢争,日渐开导,如此则小民益知争斗之非,而词讼亦可简矣。”皇帝和官员们不但要用书面的形式来教导其子民还要通过宣讲的方式来使全体百姓深入的理解其教化。在清朝中期形成了宣讲上谕的文化制度,据《钦颁州县事宜 宣讲圣谕律条》记载:“每遇朔望两期,(州县官)务须率同教官佐贰杂职各员,亲至公所,齐集民兵,敬将圣谕广训逐条讲解、浅譬曲喻,使之通晓。”而在地方上到处设有讲约所,遇到宣讲日都进行隆重的仪式。从这些圣谕、榜文、文告的颁布来看统治者对无讼的强烈追求,为了达到无讼他们使中国的法律文化走向了“为秩序而秩序”的发展方向,影响了古代法律的制定。而作为臣民的老百姓在圣谕、劝谕的引导下逐渐的养成了一种遇到纠纷都隐忍的习惯,不愿意到官府为自己的权利讨回公道,使得我国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直接的阻碍了我国司法的进程。在民间流传着“王法归王法,草民归草民”的说法,百姓是以终身不与法律打交道作为自己的幸事。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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