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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学的萌芽是超出世俗思想的一种圣洁的自然理念法则,它纯粹是一种自然的规律,没有任何“人”的情感在内,这种大自然的理念一旦被人们发现就有了利用的价值。因此,不幸坠落人间的天使在人类社会开始了她漫长之旅,一方面她要坚守圣洁的理性的底线,另一方面又要迎合世俗人类的需求而不断改变。
(一)自然的法则 自然的理性
⒈自然法就是自然秩序和规律
古代自然法观念是建立在“自然”之基础上的。自然法是古希腊时期人们从大自然的现象及事物发展的规律中所推演出来的法则,西方的古代人大多是以朴素的,直观的视点和方法来考察法律现象的。苏格拉底就认为,“法律最初体现为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它纯粹是一种神的意志或神有意的安排。”[1]因此,才有了“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 [2]说法。
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家们认为,国家(城邦)和法律的雏形,就跟风雨雷电,山川湖泊,飞禽走兽一样,属于大自然的现象,即自然形成的,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强调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这是采取自然哲学的进路,把可感知世界中直接出现的东西上升为理解中的东西,以可感知的事物为万物的本原。自然哲学家们把本原归结为物质性的感性事物,那么,自然的法则、自然的理性也就是大自然事物的感性升华。这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就是一种能被人的理性所发现却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改变的客观的秩序,即是大自然自己恒定运行的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任何人不能更改的规律。西塞罗说:“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规定,而是支配宇宙的印迹。这是恒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刹那间的法。它的来源与圣灵一样古老:因为真实原始的首要的法无非就是伟大的天神用来支配一切的理性。”[3]所以,“对国家和法律,要把它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4]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⒉自然法是规范行为的那种永远不变的自然理性
理性就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法生活。斯多葛学派认为,“神,理性,命运和宙斯其实是同一个东西”,[5]是它们构成了自然之中的主导力量,而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是理性的动物,在理性的命令下,根据自身的自然法则生活在社会当中。由此可以看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自然是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而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所以人们要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过诚实的道德高尚的生活。斯多葛学派的人类理性实则“宇宙理性”的缩影,是一种从泛神论的宇宙观出发,肯定宇宙之中有一个永恒不变的“宇宙灵魂”、“世界理性”的存在,它们即是所谓的“天理”。人的存在也要从属宇宙大自然的规则,人若要取得幸福,只有顺从自然的生活,用一颗平静的心去等待上天的安排,没有任何物质欲望,才会得到大自然的恩赐。斯多葛学派的理性是一种抽象的道德伦理观念,这种道德伦理观念是自然法理性本质的萌芽。
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思想家所关注和思考的主要对象是自然现象,他们把人等同于现象世界的万事万物。从这一前提出发,他们把人类独有的理性和灵魂属性赋予现象世界的其它物体也就不足为奇了。他们认为在变幻莫测的现象世界始终有一个永恒确定的东西——自然的理性——作为主宰或统治宇宙命运的原则。因而,在他们的感性生活中,意识和梦幻的存在足以使他们推测自然有灵,断定那些无生命的东西也是有灵的,演变为自然的法则也有了灵性。这种灵性就是上帝的意识,大自然的规律,一种至高无上的法权。因此,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只是人们对现象世界的主观反映,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它理性的核心类似于“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