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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平衡理论下二者关系的协调
所谓利益,是一个客观的范畴,他是人们受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法律影响着(促进或阻碍)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一) 知识产权下的利益平衡理论
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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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为解决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冲突利益提供原则和标准,公正、权威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计和利益衡量,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利益平衡原则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通过授予智力创造者和其合法受让者的权利,使其积极从事智力创造和知识扩散活动,同时也通过权利限制、保护期限制等一系列法律机制,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在总体上实现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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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国家之间社会经济条件有很大不同的情况下,公共健康的标准是很难平衡的。然而,对具有私有权性质的专利权的保护是显而易见并且易于平衡的,通过设定具体的请求权来救济即可。正确处理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的关系表现为正确处理药品专利权的独占和共享之间的关系,国际公约尤其是TRIPS协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正确处理上述关系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对平衡公共健康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共福祉的最大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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