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之具体构想律毕业(2)
2013-06-09 01:00
导读:对于被核准要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申诉权,立法上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被核准执行死刑的罪犯,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提出申诉请求的,
对于被核准要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申诉权,立法上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被核准执行死刑的罪犯,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提出申诉请求的,死刑复核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在死刑判决生效与被执行死刑之间应规定一个强制性的等待期间,保证被宣告死刑者有行使申诉权的机会,[1]并可对申诉次数做出必要的限制。
(六)明确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参与权
长期以来,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基本上都是以法院行政书面审查为主,控辩双方都不介入,长期游离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外,明显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要求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角结构”。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应当使其充分发挥对死刑适用的监督和控制作用,使得程序公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一、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讨论并发表书面意见;二、对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存在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监督重点,多措并举控制死刑的适用。[2]
贯彻公正、公开原则,检察机关就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发挥对死刑适用的控制作用,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使其由幕后走向前台,由封闭式走向开放式,确保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
结语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保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施应当慎之又慎。由于立法和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是当前法治发展的需要,却更是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
本文以改革和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为出发点,从探析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着重分析了应从复核机构组织、方式、内容、期限以及被告人权益保障和法律监督六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并总结了当今学者探究死刑复核程序提出的若干复核原则和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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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使其发挥应有的控制死刑、保障人权、追求正义的作用,这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程序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使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已成为目前社会所达成的共识。正是基于此,才激发了我的研究热情,但因为能力有限,尚不足以十分透彻的对此项程序进行研究。但相信在全体法律界同仁的努力下,随着对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深入探论,一个完善的死刑复核程序机制终会在我国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