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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侗族传统制度及习惯法律毕业论文(2)

2013-06-15 01:35
导读:款习惯法的内容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生产实际相适宜,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从家庭到社会,从刑事到民事,从集体到个体,从生产到生

“款”习惯法的内容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生产实际相适宜,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从家庭到社会,从刑事到民事,从集体到个体,从生产到生活,他的主要体现形式就是在那些具有约法性质的款词当中。侗族各地区村寨虽然口头传承内容详略不等,但是它们“普遍执行《阴阳款》款约。综合各种搜集整理的口传资料和残存的石碑碑刻内容可以看出,侗族传统社会的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集中体现为‘六面阴事’和‘六面阳事’。‘六面阴事’之当事人可处以剥夺生命权,‘六面阳事’是犯罪较前者为轻,由死刑以外的其他规则实施惩罚的六种不法行为。”[2]“《阴阳款》订出六面阴(死刑),六面阳(活刑),六面厚(重刑),六面薄(轻刑),六面上(有理),六面下(无理),十二条款,十八规章,即六面阴规,六面阳规和六面威胁三大类。包括死刑,活刑及教育之类的惩罚措施。”[3]这个古老的法律体系从族规,族法到社会治安,民事,刑事诉讼,生产管理以及包括各地封山育林,保护庄稼等乡规民约在被的各个方面,都规定有具体条款,对侗族社会有安定治乱,惩恶扬善,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它的体系结构为‘六面’,指的是东,南,西,北,上,下六个方位,其含义是全方位的智力社会,可称为‘六合’治理。”[4]
2.“款”的运做方式
“款约”习惯法的运做包括判决和惩处,执行等几个环节。采取人判和神判两种判决形式。发生在本村寨的违反规约或条款的情节比较轻微的不法行为,村寨内部的民事纠纷,由寨老召集本村成员在鼓楼或鼓楼坪进行评理,调解和裁决。所谓“寨里有事寨里判,本村杀牛村里断;哪人不听,当众捉到,铜锣传天,千家事,众人理,众人判杀就杀,众人断打就打。”[5]一旦发生触犯款规款约情节的严重犯罪行为,或者联合订立“小款”的村寨之间冲突,则就是由“款约”来裁断。通常情况下是在款首的组织下,召集当事村寨的寨老,款众在款场聚会并“起款”,或调解或审判,断案。在侗族社会,审判和定罪重在证据,“不管是谁,捉不到贼身,抓不到把柄,眼不亲见,捉不到手…逃走鹞鹰,山林,算他侥幸”[6]但是,只要人赃俱获,就要秉公处理,绝无姑息的道理。而且寨老,款首组织众人裁决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规约,公平正直,一视同仁,当人判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结果为最后结果。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神判适用于案件特别复杂,人判难以奏效而当事人又同意使用神判的案件,神判运用“捞油锅”,“煮米”等方法,“神判”一般请鬼师出面主持,这样就更增添了它的神秘色彩及其权威性,即使是冤假错案也只能是听天由命,接受现实。“这种看似不可思议的裁决方式,建立在经验事实基础之上,缺乏令人相信的科学实证。但在某种特殊的社会场景当中,使得争执难决的社会纠纷最终得以确定,虽有可能损害公平正义,但从效率的觉得看仍不失为民间社会创造的法文化里一个富有成效的地方性知识成果。”[1]
3.“款”的文本形式和主要特点
“款约”习惯法的文本形式比较复杂,大致可分做六个类型,即岩石文本,念词文本,款词文本,碑刻文本,鼓楼柱文本和家族规约文本。[2]侗族习惯法各种文本的内容侧重有所不同,岩石文本所反映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涉及某些地域范围的婚姻,斗牛的约法;念词文本主要反映某些地区或村寨对偷盗抢劫,破坏婚姻,伤害等不法行为的处罚;款词文本是习惯法的最古老的文本,一般都是关于民族重大事件如婚姻改革,各级“合款”组织内部地方治理,联防自卫等方面的内容;碑刻文本则是款词的成文表达,多借助于汉字将约法的内容进行碑刻;鼓楼文本的内容多为婚姻习俗,斗牛,惩戒标志等方面,更多的是警示和象征的意义;家族规约则仅限于都某族性,家族或家庭内部的婚姻,伦理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控制。
“款”组织是侗族社会内部民间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侗族社会的正常运转主要依靠的就是民间自治。“款”组织在侗区实际上代替政府组织,行使着组织和管理社会的职能。它具有广泛的原始民主性,。“是形成欲契约制基础上的村寨联盟,是全体成员的集体意志表达,各级款首的产生都是民主推选的结果,他们是自然的领袖群体”[3]。“款”与“补拉”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例如对外他们都具有联防,自卫的军事同盟性质,都具有浓厚的地缘性,它集“立法,司法,军事,教育,组织,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它是建立在一定‘盟誓契约’基础上的社会联盟”[4]。“款”的规定涉及侗族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同侗族这个民族一样,它也表现出大量的原生态特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款”的主要内容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量刑规定,初步具备了构成法律规范的两个法理要件。既有行为惩罚的部分,又有法律后果的部分;既有保护性的法律后果,又有惩罚性的法律规定;并且贯穿于约法款的全部内容之中。侗族约法款中还有关于授权性和义务性的规约,以及量刑规定等法理思想。“款约”习惯法很大程度上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再通过群众共同议定而确立,它的产生缘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它的立法,司法都通过了村寨群众的商定同意和盟誓来实施,是一类群众公约,因此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同时由于“款约”的地域局限明显,只对认可行为规范的成员有效,只在通行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故没有国家法那种普遍统一的效力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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