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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侗族传统制度及习惯法律毕业论文

2013-06-15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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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侗族传统制度及习惯法

关于侗族习惯法最早的记载在《容斋随笔》一书里,广义的侗族习惯法,是“指一切约定俗成的旨在规范个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规范总合。包括具有限制个体行为的风俗习惯,禁忌在内。习惯法的内容主要还是社会风俗,社会禁忌,‘俗成’的因素居多,还没有上升到系统,全面的高度,自觉的,自动的和全民参与的‘约定’成分较少。”而这里所说的侗族习惯法,主要是说狭义的习惯法,指侗族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约定,并且由有权的组织或机构进行监督,执行的规定或“款”,在侗族地区它类似于国家法,但却又不是正规法律的行为规范,习惯法不同于一般道德规范的最重要一点就在于它个体行为有强制性规范,并且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权威组织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一)“补拉”制度简介及其功能和特点
1.“补拉”简介
“补拉” 侗语意为父亲与儿子,“补拉”组织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在侗族地区广泛存在的一种基层组织,成员之间具有相同的祖父,曾祖父,高祖父,相互之间具有同姓同宗的近亲血缘关系。“补拉”组织有一套维持其正常存在和运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的规范体系,既“补拉制度”。其性质就是南部侗族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它既与一般的宗法制一样具有宗法制度的一些共同特点,又具有侗族的民族特点和一定的地域性。侗族家庭的称呼多种多样,但这些家庭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都是以父系血缘为依据,由一个男性祖先所繁衍的数辈子女及其家庭,自然地形成为一个特定的宗族”,[2]在其宗族集团内部是禁止相互通婚的,宗族成员共同祭祀同一个祖先的墓地;共同商量宗族的重大事物;共同办理宗族内的大事,如建房,喜丧等大事。在生活中在经济上相互帮助,不分你我,但成员之间有辈分的分别,成员共同遵守族规族约,有的还共同拥有一座鼓楼。“补拉”组织处于侗族传统社会组织中的最低一层,组织中的成员一般都具有血缘关系,且居住地在地缘上也比较接近,多在同一村寨之中。“补拉”组织在侗族传统社会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对宗族内的成员及其家庭起着组织和支配的作用。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补拉”宗法制度的特色
“补拉”组织以血缘为基础,因而具有人人参与的广泛性和。“但是它同时却有着对血缘和地缘限制的非严格性”[1]“补拉”组织以父系血缘为其核心,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找到于之相对应的血缘,也就可以找到其“补拉”组织。“补拉”组织成员多聚集在一起,以“鼓楼”为其符号,聚居在一起,相互之间交往密切,也这“补拉”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条件,“补拉”组织允许成员流动,允许外姓加入,并且对他们没有歧视,只要加入进来,与其他“补拉”组织成员一视同仁。它也允许其成员同时从属于多各“补拉”组织。
“补拉”内部成员的婚恋行为有严格的禁忌。“包括同一辈分在内的统一血统的男女青年之间禁止在鼓楼或歌堂开展歌班对歌或‘行歌坐夜’等谈情说爱的娱乐活动”。[2]“补拉“内部禁婚与汉族宗族制度的“同姓不婚”有相同的性质。
各“补拉”组织之间和平相处,相互平等。侗族的一个村寨中一般都具有数个“补拉”组织,它们之间相互平等,不存在相互从属的关系,各“补拉”组织之间多和平相处,相互帮助。
3.“补拉”制度的社会功能
“补拉”组织主要是对内主要调整成员之间的纠纷,共同决定和完成宗族内部的重大事物,如婚丧嫁取等。对外则是维护本“补拉”成员的利益。而在本“补拉”成员违反“款”时,“补拉”组织还要承担教育和执法的责任,成员违犯“款”的规定,被处以死刑,一般都是由本“补拉”成员甚至血亲来执行,以此警示其他成员。“补蜡”制度主要是由南部侗族基层社会成员的风俗习惯及各种规约所构成,在日常生活中约束着人们的言行,发挥起高效率的社会功能,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 “款”简介及其功能和特点
关于侗族习惯法最早的记载在《容斋随笔》一书里,广义的侗族习惯法,是“指一切约定俗成的旨在规范个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规范总合。包括具有限制个体行为的风俗习惯,禁忌在内。习惯法的内容主要还是社会风俗,社会禁忌,‘俗成’的因素居多,还没有上升到系统,全面的高度,自觉的,自动的和全民参与的‘约定’成分较少。”而这里所说的侗族习惯法,主要是说狭义的习惯法,指侗族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约定,并且由有权的组织或机构进行监督,执行的规定或“款”,在侗族地区它类似于国家法,但却又不是正规法律的行为规范,习惯法不同于一般道德规范的最重要一点就在于它个体行为有强制性规范,并且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权威组织以强制力保重其实施。
1.“款”简介
侗族“款”组织源远流长,最早见于宋代文献,“其实际意义包括村寨内部自制订立的‘款约’,村寨之间联合订立‘款约’,宣讲款词和执行‘款规款约’”。[1]南部侗族传统社会的“合款”组织由小款,大款和联合大款三个层次组成,小款是最小的“款”单位,一般有几个地域较大的自然村寨或者一个主寨联合附近的几个小寨子组成,是实施民间自治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实体。这一层次的“合款”组织在本区域内订立民间自治的规约,解决族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社会矛盾,处理村寨内部无力解决的社会治安案件。大款则是由若干的小款联合结盟而成的,多为特定历史背景下根据侗族社会需要临时组合。联合大款和大款一样,也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临时组合而成,是又若干的大款联合而成,一般多是在民族利益和生存受到威胁或者遭遇生存危机的时候,但当这种危机或威胁不存在是,联合大款因在不具有实际意义,就自动解除了。“小款”和“大款”都有其“款首”,“基层小‘款首’是从寨老,乡老中推选出来的,而众多的小‘款首’经过选拔而产生大‘款首’。大‘款首’是行政首老,是众多‘款民’中的佼佼者。由于‘款’的领导者是从德高望重,忠厚正直,秉公执法的‘款民’中经过多层次的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享有很高的威望。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再加上‘款首’很少脱产,作为‘款民’中的一分子,他从事领导活动完全是尽义务的,没有报酬,因此,他了解‘款民’的疾苦,最能代表‘款民’的利益。”[2]此外,“款首”的要求也是很严格的,他不仅要熟悉侗族的风俗习惯,还要对军事、外交、组织等都懂得,并且要有一定的领导才能。“作为‘款约’的执行者,‘款首’充分利用‘款约’所指定的条文作为统治的工具,透过人为制造的神秘感,‘款约’的无比威严的效力以及自身的号召力去行使指挥的权利。在战时能够使‘款丁’放下锄头拿大刀,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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