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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检警关系改善的建议律毕业论文(2)

2013-06-17 01:05
导读:⒋加强检警双方,特别是警察机关行使强制权的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提高内部水平,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警察机关的人员法律论识素质确实低于检察机关,

⒋加强检警双方,特别是警察机关行使强制权的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提高内部水平,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警察机关的人员法律论识素质确实低于检察机关,这样做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侦查与检查监督起诉是不衔接状况,使检警双方的案件思路少出鸿沟。具体可以对检警双方相交部门的人员定期换岗学习,时间不必太多,否则会影响到正常的案件处理程序,只需要让双方人员都知道更为实际、更为效率、更为准确的办案经验。
总之,对于检警一体化和检察指导侦查,不应予以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应将两者的合理性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二者的实际作用,把实现检警一体化作为构建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的远期目标,把检察指导侦查作为近期举措,是最为合适的处理方式。


结   语

总之,我同意将检察指导侦查与检警一体化适当结合的观点,这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潮流,是我国检警关系努力的方向的中兼观点。从改革的目的来看,只推行检警一体或是检察指导侦查都有片面之嫌,惟有将两者的优点融合,去糟取精,这对于建设中国的法治事业才是可行的,我们应该在不违背自身大法宗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将引入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优点的做法维持在不与我国实际国情相悖的范围内,使我国的检警关系在一个良性的态势下更好的发展。
本文对侦查监督体制下的检警关系的只能进行初步探讨,笔者对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认识浅显,对检警一体以及检察指导侦查的一些具体操作还有不及,而且对我国日后的发展改善提出的建议不够新意,多是吸纳其他学者的成熟观点,作一个粗略的总结,兼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笔者自身水平有限,此文只求交流学习,提升自我的知识认知,文中的观点仅代表个人学术讨论,以期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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