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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研究律毕业论文

2013-06-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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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研究

韩非的法治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即使到了今天,借鉴和吸收他的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对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发扬韩非“以法为本,以法为教”的精神,加快我国法治建设
韩非作为法家之集大成者,“以法为本,以法为教”是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本质与今天“以法为本,以法为教”是不同的。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的法律,其社会功能都只是在于惩罚,并未有效地上升到组织社会生活的地位。因此,有学者说:“中国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凡所有规定都必与刑罚有关,它却没有规定社会组织之功用,而只有防止人破坏已成秩序之功用”。1真正的法治社会,就是要把法律规范排在其它规范之上,崇尚法律的至上性。法律至上不是表明人与法律的关系,而是强调它在各种社会规范中的地位,不是讲法律的地位在人之上,而是强调一个社会对各种规范进行选择的时候,法律应当成为最高的规范,所以韩非的以法为本与今天的法律至上又是不同的,因为,“法律至上意味着重要社会秩序的确立,主要应靠法律,即使是这个社会的统治者也必须依据法律行使权力,法律在各种行为规范中有最高的权威”,2但韩非重视法律的功用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       
当今中国要走法治之路,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把法律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的至上性。要建立法治社会,首先就必须要有法,且必须是良法。因为,制定良好的、符合人性的法律是构筑法治大厦的基础。因此,我国一方面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有了良好的法律还不够,还必须使法律受到普遍遵从,遵守法律应成为法治社会的最低要求。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的战乱,各种运动,领袖治国加上以突破规范为内容的改革,中国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降到历史最低点。小人物以钻法律的空子为精明,大人物以“突破法律”而自豪。敢于“突破”上位法成为改革之路,媒体追捧的所谓人大多数为坏法之奸徒,遵守法律则成为无能甚至傻瓜的代名词”。3因此,在民众法律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制定法律外,还要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和规范他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因为,仅仅有法律制度并不能带来法治,“唯有当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与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相一致,法律获得普遍遵行时,法治的时代才可能到来”。1所以我们必须把“法”放在首位位置,用法律教化人民,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辅之以权威和手段,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稳步发展,最终实现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将韩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赋予新时期的内涵
韩非主张适用法律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在守法上强调平等性,君主、臣民都应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的这一主张的实质是要求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阶级在政治地位上的平等,从本质上来说是与今天我们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同。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用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来衡量韩非所主张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思想所包含的平等意旨,这一主张明显有某种局限性,但它的理性气质及其实践的特性,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相当接近。
君主专制的时代虽然已经远离我们而去,但封建特权思想的遗毒仍然存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反特权的斗争是一刻也不能停止,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今天的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适用原则落实得还不够,而且说是很不够,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一些干部,不树立好人民公仆形象,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大搞特权化,特殊化,其实,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因此,在我们看来,法治的基本涵义应是指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它实现了对社会关系基本领域的全面控制和调整。作为与人治相对的范畴,法治社会意味着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在法律之下;而人治社会意味着至少有一个人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他或它可以在宪法和法律之外行事而不受法律的管辖和制约。3世界上任何一个真正搞法治的国家,具备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因此,中国要实现法治社会,就必须要不断努力根绝这种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现象,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否则,中国仍然是人治社会,这是因为人治和法治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时,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就是法治,凡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就是人治”1。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因此,在与新形势下的特权思想斗争的过程中,韩非的反特权思想能给我们许多启迪。在两千多年前的反特权斗争中,贵族特权受到沉重的打击,社会政治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功绩。从韩非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思想发展到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虽然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但几千年来的法治思想却是一脉相承的,理性的重温和发扬韩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对韩非关于平等的理念及其实践予以重新阐述,将韩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的历史局限性抛开,从而提炼出一种既富有现代精神的平等话语,对我国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之路是大有裨益的。
(三)将韩非“明法去私,循名责实”的主张用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
韩非可谓法家之集大成者,在他的《韩非子•有度》一书里,他不但强调“能去私曲就功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而且强调管理国家各项政务都应该依法2。主张各级官吏都要尽力守法,“尽力于权衡以任事”,3同时尽力做到赏罚分明,“赏无功之人,罚不辜负之民,非所谓明也”。4 “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5韩非深知官吏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执法的好坏。“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能因强权势大而逃避制裁,也不能因亲近友好而随意赏赐。情感不能代替法,个人的好恶、恩怨情仇都必须服从于法,天下为公则天下大治。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记载,清明吏治是实施法制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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