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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律毕业论文(2)

2013-07-16 01:04
导读:2.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认定 单位是无生命的组织体,其本身不能实施任何行为包括自首行为。那么,谁能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单位的哪些自动投案行

2.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认定
单位是无生命的组织体,其本身不能实施任何行为包括自首行为。那么,谁能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单位的哪些自动投案行为能认定为单位自首。有学者认为,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的人即为单位自首的主体。[1]笔者认为,代表实施单位自首行为的人并非为单位自首的主体,所谓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单位自首中,其权利由单位享有、义务由单位承担,单位才是其主体,代表单位自动投案的人只是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这与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该法定代理人并非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仍是该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同样的道理。究竟谁能代表单位自首,谁是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学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能否代表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的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他们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单位犯罪后主管人员自首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否定说认为,单位主管人员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即否定了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为单位自首的观点。[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外代表单位,其意志应推定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因此,其自首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自首,肯定说更为合理。
第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代表单位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为了实施单位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是具体执行单位意志,将单位意志付诸实践的实行犯。其自首行为能否认定为单位自首,应分别情况处理。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是得到单位授权后实施的,则应认定为单位自首,虽然其实施自首行为没有得到单位授权,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后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单位在受到有关机关盘查、讯问时,在受到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也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得到单位的授权,也没有在实施自首行为后得到单位的认可,则其自首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符合自首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第三,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能否代表单位自首。单位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是实行成单位整体意志的机构,监督机构是监督执行机构,是执行单位意志、决定、命令的机构,不能形成单位意志。监督机构的成员如经过单位授权,决定由其代表单位自首的,应该认定为单位自首。因为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可能没有参加单位犯罪,对单位所犯罪行不了解,故不存在事后由单位认可的情况。
第四,单位能否指定单位中没有参加单位犯罪的一般组成人员或委托单位以外的人员代表但为自首。单位犯罪后,因各种原因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代表单位自首的,单位可以指定单位中没有参加单位犯罪的一般组成人员或委托单位以外的人员代表但为自首,理由是这些人员虽然本身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不能以单位名义实施自首行为,但其得到了单位的明确授权,其意志固然代表单位意志,因此,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第五,单位实施犯罪后,原决策机构发生变更或解散的应由谁代表单位自首。单位自首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而其整体意志应由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形成。原决策机构发生变更的,由新成立的决策机构决定、认可并按上述四种情况实施自首行为。如原单位决策机构解散而新的决策机构尚未成立的,可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代为投案。
第六,代表单位自首的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和自己所犯罪行后翻供的,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该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据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的,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认定为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翻供,单位仍能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由于必须有单位的明确授权才能代表单位自首,因此,不存在单位翻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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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的几种情形
通过对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和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探讨,不难从正面认定单位自首,即只要符合前述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并由能代表单位整体意志的人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就应认定为单位自首。以下阐述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的几种情形,从而在正反两个方面对单位自首的认定进行更好地把握。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单位自首的行为
首先,单位自首必须要能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的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自动投案,或者没有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的,便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这里的自动投案与自首中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应是一致的,所谓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应理解为单位所犯的主要罪行,因为单位是一个整体,其内部有较为复杂的系统,即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能对这个整体的每一个细微了如指掌,因此只要供述了主要罪行就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其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之后,还必须自动接受司法机关的追诉和审查,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后逃跑或以其他行为逃避司法机关追诉审查的,都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自首的行为Lw61.com整理论文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为了实施单位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是具体执行单位意志,将单位意志付诸实践的实行犯,原则上不能代表单位整体意志进而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如其在单位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而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得到单位授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罪行,但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事后不能主动接受司法追究和审理的,也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自动投案后得到单位认可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其个人也应认定为自首,但如果事后单位不认可的,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事后不能主动接受司法追究和审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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