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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律毕业

2013-07-16 01:1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律毕业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一)数次同种共同犯罪

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一)数次同种共同犯罪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复杂形式之一,因其与其他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很多交叉性,是一种综合的复杂共同犯罪行为,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该类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一些部分可以说是一种空白,因此笔者将其在此提出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来论述。在论述该问题前,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4年5月至7月期间,江苏省镇江市某工厂职工甲、乙、丙、丁、戊五犯罪人看到单位效益不好,三个月都没有发工资,即多次相互邀约盗窃厂里的钢板出卖,所得赃款全部由五人分掉,比较特别的是,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变化多端,虽然每次都是由两人去厂里拿东西,两人负责望风,一人负责销赃,但五人之间的角色每次都有新的变化。至案发时,五犯罪人总共盗窃了四次,共盗得价值两万多元的钢板。[1]
案例二:河南省某县级市公安局在2003年6月9日侦破一故意伤害犯罪团伙, 甲、乙、丙、丁四犯罪人为了长期霸占某菜市场,四次对侵占其“地盘”的菜农实施殴打,每次都导致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有轻伤也有重伤。另据公安机关查明,在每次实施犯罪时,四被告都积极参加,但每次实施犯罪时的地位和角色不同,有的砸东西,有的打人。同时,各犯罪人的角色在犯罪中都有变化。[1]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特征:1、在犯罪主体上,二个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成员恒定。2、在犯罪次数上,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共同犯罪。3、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属同一性质。4、在犯罪客体上,数次犯罪侵犯的是同一犯罪客体。5、在主观方面,基于同一故意。6、各主体在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分工、作用、地位有交叉,各不相同,互相转变。从以上特征可以将这类共同犯罪形式界定为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即指固定的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共同犯罪。[2]对于该类共同犯罪形态,因其组织性、稳固性、目标性等众多差异,可以将这类共同犯罪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是犯罪集团模式;第二种是一般共同犯罪形式,其又可以分为交叉模式和非交叉模式,即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地位、作用若存在变化、交叉则为交叉模式,反之则为非交叉模式。而其中犯罪集团模式和非交叉模式与前面所述的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基本相同,其相关问题可以依照其他形式的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处要论述的是如案例所述的这种交叉模式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区分
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区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能够正确定罪、适当量刑的基础是对共同犯罪人的正确认定,而在此类共同犯罪中,因各共同犯罪人身份、地位、作用的交叉,就很难综合衡量一共犯人的类别,这就影响到其量刑的准确、适当性。对于这类共同犯罪人,其在共同犯罪中有多重身份,以案例一为例,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要求每个犯罪人都要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如果对每个犯罪人都一次认定为主犯来定罪处罚,这显然就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司法解释对此还要求按一罪来处理,在一罪处理模式下,必然要区分各共犯人的种类,而且对犯罪人只能定一个身份,在定罪时如何给每个犯罪人定一个标准,这是无法做到的,相矛盾的。笔者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对于这一矛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即通过数罪并罚原则来解决,这就需要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修改、补充:一是对于数额型犯罪来说,须改变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对数额型同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即首先对每次犯罪按照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分出犯罪人种类,对犯罪人判处一个合理的刑罚(宣告刑)之后再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对多次犯罪实施数罪并罚,最后对各犯罪分子判处一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刑罚(执行刑)。另一种解决办法是对非数额型犯罪来说,分为角色转换造成的犯罪结果相同或相似和角色转换造成的犯罪结果不同,对于第一种情况来说,可以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制度”来处罚都可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对于角色转换造成犯罪结果不同的情况,若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就很难保障量刑公正。对此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实施多次犯罪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罚,这样既操作简单,又可以保障量刑公正,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此情况下,对于交叉模式同种共同犯罪人的区分可以首先将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以一次为单位,对每次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先根据刑法规定进行区分,并分别处罚,之后再按照数罪并罪原则实施数罪并罚。相较其他解决方法而言,这样最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三)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处罚模式
    对于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特别是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处罚模式关系到各共犯人的刑罚处罚是否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故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其处罚模式争论分歧比较大,有学者主张“以一罪累积总数处罚”,这主要适用于数额刑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而在交叉型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无法区分各共犯人的种类,不能体现出罪责刑相均衡,有时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的。因此笔者认为这一主张不适用于交叉型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也有学者主张“按照一罪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原则的适用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是有条件要求的,即刑法中关于法定刑的设置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在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特别是交叉模式下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中,仅凭一个法定量刑幅度来囊括所有罪行是无法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无法保障犯罪被有效惩罚,这有违刑法的根本任务。因此这一处罚模式是无法解决交叉模式数次同毕业论文参考网www.lw61.com收集整理论文种共同犯罪问题的。笔者结合前两种学者主张认为,对于交叉模式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处罚模式易采用数罪并罚模式,这里的数罪是指数个同种共同犯罪,即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对每次共同犯罪分别进行量刑,然后对其综合并罚后执行一个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这其实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综合体现。因此,数罪并罚模式应该是处理交叉模式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最佳处罚模式,有待我国刑法对这方面进行完善,以期能够更好、更全面的在共同犯罪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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