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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与本土法的有机融合
中国法律近代化对传统法律和法律文化进行了部分否定和抛弃,而对西方法律加以模仿和移入,从而实现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
发端于晚清的中国法律近代化,以取法西法作为模式和标准,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因为在当时西法工业社会法律无疑要优于中国传统法律。当时由于产生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文化和西方社会的法文化是迥然不同的。因此在西法法律的输入过程中,中国法与西方法,传统法与现代法,法治派与礼教派之间,在不断地发生着矛盾和对抗。先进的思想家们以“会通中西”为原则,用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因而在清末法律改革的成果中,出现了近代刑法、民法、商法等部门法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概念、术语和体系等,这在以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见不到的,其体现出了根植于不同文化土壤中的中西法律文化,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相遇时,先进的思想家们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否定和抛弃了不适合国情的传统法律精神,而对西方法律文化进行了模仿和移入,以期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
这种否定和移入,就表现在其立法一方面对西方近代立法原则和基本理论的采用,甚至是整体移入;另一方面也沿袭、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二者统一在其立法所取得的成果之中。以清末修律为例,其修改的原则在于以西方法律为修改蓝本,以符合西方列强殖民的需要,同时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因此,其所修订的法律,出现了以往不曾有过的新的部门法及与之相关联的那套概念、术语、原则、制度、体系、分类方法等,都是中国法律文化中“亘古未有的”,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史上一个破天荒的改革,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但同时它也保留了大量封建法律文化形态,继续以封建的伦理纲纲常作为其立法原则,旧有法律文化及中国传统的观念、心态和习惯都无处不在。如在《大清新刑律》中,既采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律精神,“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 ]但同时又对“亲亲相隐”这一中国传统法律原则作了沿袭,从《大清新刑律》到民国刑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湮来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不罚、为亲属销赃匿赃得免罚、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与欧洲大陆法律多相吻合,但清末主持及参与修律者的主要动机仍是继承和发扬中国的容隐传统。综上来说,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对传统法律进行了去粗取精,而对西方法律兼收并蓄,从而实现近代化的转型,具有一种双重色彩。从中我们也能看出,中国法律近代化其不断前进的历程,正是因为引进的西方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与本土法文化的有机融合,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从而创造出诸多的伟大业绩。外来法律只有与本土法律做到了交流、融合,适应本国国情,体现时代发展要求时,才能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