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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外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律毕业论

2013-07-20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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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外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

(一)国外有关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使重整制度的公正有序进行,使重整活动的内容被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知晓,美国《联邦破产法》要求申请重整的公司公开每月的财务资料,所有的信息不只向利益者公开,还要供公众随意阅览。日本之前的破产法并未对信息公开采取相应的措施,但随着重整基金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人们认为与重整的利益相关者相比,更有必要向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2]受美国破产法的影响,日本近年引进了一系列破产法改革,在日本《会社更生法》上的透明度原则(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公司及其重整人必须将困境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可能影响困境公司财产的法律行为及时向法院报告,债权人有权知道公司重整的进行状况。比如应考虑在政府公报上刊登重组公司面向公众公开的每月的财务信息等。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具体和集中。还有其他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中,有关内容就不是很集中,只是零散在不同的篇章中,如德国《破产法》第154条规定,财产清单、债权人清单及财产概览在报告日前两星期置备于书记科,供人查阅。第155条规定,商法及税法的账目公布义务不受影响。法国《困境企业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20条规定,重整人可以获得完成使命履行职责所需的情报与材料。第21条,债务人有义务叫给债权人代表债权人名单和债务数额清单。
(二)日本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借鉴
在日本《会社更生法》中,用三条规定说明透明原则的内容,可见这个原则在日本颇得立法者的重视,在公司重整制度中还没有过这么明确的规定信息公开制度,直接地将破产管理人的活动摊开在法院和利益相关者的面前,信息公开的对象是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的或法院制作的一切文书及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等物品,困境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涉及商业秘密外都应让法院和利益相关者知晓,以便监督破产管理人活动进行的状况,保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重整中,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不一定对等,困境公司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业务能力和财务状况,而债权人就不一定知道或者是知道得很少, 困境公司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操纵破产管理人,也可能隐瞒一些重要信息,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必要时法院可以选任监督委员和调查委员,监督困境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监督委员和调查委员有义务向法院及时和如实的报告。日本立法者就是根据这些情况,专门制订了详细的规定,使信息公开有了明确的内容和方式,做到有法可依,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保证了债权人可以获知困境公司的重整信息,而且可以让获得重要信息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到重整活动中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困境公司重整成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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