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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及体现律毕业论文

2013-07-18 01:0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及体现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论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及体现   (一)人权保

论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及体现

   (一)人权保障全球化的含义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来源于自然法学家们的自然权利观念,但是由于自然法被许多学者指责为凭空的假设,自然权利被怀疑为自然法学家们随意的构想,20世纪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们开始从人的尊严和价值方面探求人权的基础,自然权利概念也被人权的概念所取代。[1]人权被认为是在法律上应该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确保个人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全面、最自由的发展的需要。它们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消减的权利。[2]正是学者们对于人权概念的探讨以及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和纳粹统治的深刻反省,人权逐步成了一种全球性的意识形态,如何在全球范围类切实有效的保障人权也成了全人类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
在人权保障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人权全球保障的全球化学者们热衷讨论的话题。究竟什么事人权保障的全球化呢? “人权保障的全球化”不同于“人权全球化”的概念。有学者指出,人权全球化并不是指人的“权利”本身的全球化(也就是说, 并不是指作为个体的人可以在全世界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而是权利制度、权利思想、权利理论、权利问题的全球化,也就是人权的观念、思想、制度、理论在全球范围内的融合和统一。[1]人权保障的全球化只是人权全球化的一个部分,它是人权全球化的制度层面。它具体是指人权的保障已经超出了国家地域界限,人权保障不再只是国内事务,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对各国政府的人权保障享有一定程度的监督权,人权标准也不仅只有国内标准,国际组织也可以制定人权标准。总之,人权保障的全球化意味着人权保障不再只是一国国内之事,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事物。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人权保障全球化的体现
人权保障全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权保障全球化体现在人权标准的全球化。
1、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公约。具体体现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构建的国际法律体系当中。
较早涉及到国际人权概念的是1929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国际人权宣言》,其第一条就宣称:“每个国家有义务承认每一个人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平等权利,并有义务给予该国领土上的一切人,不分国籍、性别、种族、语言和宗教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充分和完全保护。”[2]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人权保护国际化、普遍化的理念,标志着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它为会员设定了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是众多国际公约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并且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提供了持续的法律依据。《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国际人权宪章》(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是联合国人权保护体系中最基本的人权文件,也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核心。这些文件体现了全面的国际人权标准,是联合国促进、监督和保护人权活动的主要依据。这些文件成为后来联合国制定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等人权文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有五十多项联合国人权公约、宣言和几套国际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其他普遍公认原则以其为启迪。
2、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人权标准
人权保障全球化体现于人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宣言中。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宣言等书面文件大量出现。这是人权保障全球化的突出特征。国际组织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实体,也是各国捍卫人权的正常渠道和工具。相关的国际公约、宣言是人权国际保护的书面形式,有的甚至是国际法律文件。这些书面文件是通过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活动来实现的。当代国际组织和文件大体可以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的两种。
 从区域角度看,1950年,欧洲国家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1953年成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1959年根据1950年的公约成立了“欧洲人权法院”。美洲国家1969年缔结了《美洲人权公约》。1981年非洲国家通过《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同年伊斯兰国家公布了《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和文件旨在消除本地区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全球角度来看,维护人权的国际组织和文件可以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官方组织和文件是各国政府共同达成的,民间组织和文件则由一些民间团体达成的,二者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挥作用。在官方组织中,联合国是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下设人权委员会,专门从事研究和解决国际上的人权问题。在联合国成立四十多年来,共发表、签署了60多个人权文件。此外,联合国下属的其他组织,诸如妇女组织、粮农组织、环境委员会等从事更具体的人权保护工作。除联合国外,不结盟国家组织、77国集团等国际组织也可以被看作全球性的人权保护组织。民间的人权保护组织往往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成立的,诸如难民问题、儿童问题、环境问题等,目标性非常强。民间组织对于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在这些民间组织中,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国际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第二,人权保障主体的多元化。
在人权保障的全球化浪潮中,人权保障主体有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包括国家、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联合国组织。并且国际组织又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家组织,这些组织共同构成了人权保障全球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人权保障执行机制的多样化。
人权保障的全球的机制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具体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实情调查制度、专题程序、个人申诉制度、来文审查程序、国际法院的司法解决程序、制裁措施等。其中,报告制度是指缔约国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有关国际机构要求时,以公约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权机构提交它们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国家间指控制度是指国际人权公约的一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实施公约的有关规定,可依该公约规定的程序将此事项通知有关委提请该委员会注意。实情调查制度是指有关机构对侵犯人权的情况或指控进行调查的一种制度。专题程序 联合国人权机构按照专题类型处理世界范围的某一特定类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程序。个人申诉制度是指个人对国家侵犯其人权而向有关国际人权机构投诉的制度。来文审查程序是指审查个人或团体关于侵犯人权间题的来文的程序。国际法院的司法解决程序即诉讼程序。制裁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宪章》第7章规定,对于威胁和破坏和平的行为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等的一种强制性制裁。这些保障机制不仅为国家设置了保护人权的责任,同时也为作为个人的人和作为集体的人提供了寻求人权保护的广泛的机会。这些机制不仅为联合国所采纳,也被区域性国际组织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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