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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经济法的特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

2013-07-1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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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经济法的特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法律性”,决定了经济法在本质上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21世纪初,因为市场经济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因为市场垄断、外部效应、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等市场失灵,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为克服市场经济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这种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为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危机,为挽救资本主义社会,西方国家和政府开始抛弃自由主义的“夜警国家”信条,主动而积极地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而调控的主要形式即是经济法。如《反托拉斯法》、《竞争法》、《产业法》、《计划法》、《预算法》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法》、《金融法》等,就是国家对于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宏观调控的法律。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家(政府)失灵现象开始凸现,低效率干预、无效率干预甚至负效率干预成为常态,过度干预更成为影响市场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又担当起了“干预政府”、防止国家(政府)失灵的重任。经过十年的自觉的市场经济实践,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这两部法律中,不仅规定“国家引导、支持”、“国家采取措施”、“国务院负责”、“国家保护”等条款,以确立国家调控的权限,而且还具体地设定和规范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权限,具体地规定了其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调控,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和保障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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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经济性”极大的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经济法依靠其统一综合机能,能够组织经济的运行,能够促进经济的集约化和经济联合,促进统一市场和国际经济的联系。经济法组织经济既体现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还体现在颁布和推行的经济管理法、经济监督法等等法律中。它们都切实地起着组织经济生产的作用,对促进社会和谐起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影响社会公平的经济问题的解决,经济法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贫富差距,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贫富差距,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影响着社会稳定。贫富差距体现在城乡之间,体现在东西部之间,体现在各个阶层之间。为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国家制定有效的“财税法”来进行调节,例如在《税法》方面,应适时开征“遗产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额;在《财政法》方面,国家要加大对不发达地区、行业、群体的支持力度;所有这些经济法手段的运用,都能够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三)经济法的 “制度性”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
“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离开国家的经济职能和调节经济的法律,社会经济就会立即陷于崩溃”,这是当今时代的政治经济背景。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首要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4]因为,如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边界没能得到很好的处理,不仅市场的效率会遭受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运行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公平出现,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导致社会不和谐。
实际上,目前,政府对经济活动介入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利益所驱动。而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问题,传统的强调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私人自治的民商法无能为力。如何控制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就变成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法已经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已经在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关系上取得了成效。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它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还规定政府要从职能型政府向提供生产信息、提供有公信力的认证、提供培训等服务型政府转换,这些都显示了经济法在“干预政府”方面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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