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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现状
法官选任制度在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是一项重要而普遍存在的司法制度。该制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甚至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司法职业水平。我国现行法官制度初创于新中国成立之时,其直接理论基础是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具体的操作中,虽然与前苏联做法稍有差异,但总体上是沿袭前苏联的立法。[2]新中国成立后,从制度层面根本上否定了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否定原有法官、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的资格,相反,用大批不懂法的部队转业干部、工农干部充任法官,成立“军管会”,并以社会运动的方式搞审判。依据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院长、副院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其余审判员由本院任免或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任免。以上内容不难看出,这一时期我国法院并未独立于行政部门,而是同级政府里的一部分。当时除了政治条件以外,无人去关心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选任程序。人民法院(www.Lw61.com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从政府中真正分离出来,是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之后。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规定了人民法院组成人员的任免,并初步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法官的制度。然而当时宪法和法律未对法官资格、选任程序做出明确具体规定。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除了补充部分内容外,对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相关内容仍未做出实质性改革。1995年我国《法官法》的颁布,应该说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法官制度,但就法官任职资格、选任程序方面的规定依然没有太大进步,相关规定十分粗略。2001年我国新《法官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法官制度,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接受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司法考试,这为我国法官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制度仍存在若干不足,尤其在法官选任制度方面,下面重点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