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及打击洗钱律毕业论文
2013-07-19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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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及打击洗钱洗钱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如何防范及打击洗钱
洗钱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商业、外交等各个方面。任何一个领域的单打独斗,都难以取得明显的成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洗钱犯罪趋于专业化,犯罪分子和洗钱者也在不断地研究法律漏洞,调整其洗钱方略,洗钱的方式、方法也越来越复杂和诡秘,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打击洗钱犯罪是一项艰苦而长期的斗争,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较量,有赖于社会各方面与各种法律和非法律规范的合力作用。因此,只有不断地深入研究洗钱犯罪,调动各部门的力量,打破行业间和国家间的界限,加强协作,信息共享,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一)建立健全有关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要建立健全有关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使反洗钱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反洗钱法规应该体现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客观需要,同时要覆盖到和洗钱活动有关的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
(二)构建反洗钱的组织体系
控制洗钱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与配合,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包括金融系统、税务部门、海关、财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在内的控制洗钱犯罪的网状体系。各个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划分权责范围,合理安排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从而构建高效有序的洗钱犯罪控制体系。
(三)提高民众的反洗钱意识
由于洗钱犯罪是一种新型,复杂的高智能犯罪,许多民众对洗钱犯罪缺乏足够的认识,不仅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受害者,甚至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的利用对象。因此,通过反洗钱教育,培养并增强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控制洗钱犯罪的重要基础。
尤其对于在相关职能部门中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而言,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接受专业的职业培训,从而使他们具备预防,识别和追查洗钱行为的能力。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要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洗钱活动越来越具有跨国性质,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也越来越有意义。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必须依靠世界各个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司法机关需要利用相关的智能程序了解洗钱犯罪的资金流向。各国不仅需要在反洗钱立法上相互协调,更应建立相互法律协助机制,在引渡罪犯,赃款追回等问题上达成协议,签订相关条约,建立反洗钱信息网络,互相交流反洗钱情报,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其赃钱无处可洗。
五、我国反洗钱相关立法及其不足和完善
(一)我国洗钱相关立法
我国对洗钱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与演变。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金融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犯罪分子处理他们的赃款,赃物就只能以窝赃或者销赃等原始手段来进行,因此,我国刑法对上述行为就以传统的窝赃、销赃罪名来定性,并未规定洗钱罪罪名。
改革开放后,洗钱活动开始在我国出现并愈演愈烈,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后,根据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将隐瞒或者掩饰贩毒收益确立为刑事犯罪的规定,于1990年12月8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为犯罪分子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以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对洗钱行为刑事犯罪化的首次反映。
1997年刑法修订时,正式确立了洗钱罪这一罪名,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新刑法颁布后,我国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相应加快了反洗钱配套立法的步伐。中国人民银行 1997 年以来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公告》、《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一系列现金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也针对外汇现钞交易、携带与汇款出境制定了一系列相应规定,如《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关于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境内居民外汇存款规定》等。这些行政性规范,对于预防境内或者跨境的洗钱犯罪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003 年 1 月 13 日至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等三项法规,目标直指洗钱活动,并于 3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确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第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第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第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2001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当中,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再次对洗钱罪作出修改,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将“协助将财产转换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修改为“协助将财产转换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以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