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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及打击洗钱律毕业论文(2)

2013-07-19 01:00
导读:2006年11月31日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分别作了相关法律

2006年11月31日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分别作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
1.上游犯罪的范围问题
    虽然我国两次通过刑法修正案,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但上游犯罪的范围还是过于狭窄。从各国反洗钱立法来看,洗钱范围呈逐渐扩大趋势。有的国家规定,凡是清洗触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收入的,就构成洗钱罪;有的国家如美国罗列了100多种洗钱罪的形式;有的国家不论上游犯罪是什么,只要是隐匿或者掩盖了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的,都是洗钱犯罪。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可能产生收益的犯罪,上游犯罪不管是什么犯罪,只要后续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都应构成洗钱罪。
这是我国加大反洗钱力度的需要,同时也是国际间司法协助的需要,我国法律必须向其他国家看齐。
    2.主观构成要件可操作性差
    我国刑法规定,被告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等的违法所得进行洗钱才构成犯罪,这在实践中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造成可乘之机,同时也增投诉犯罪行为的难度。因为要使其承担法律责任,公诉机关就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明确”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财产是来自于犯罪所得。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被告人的这种“明知”行为是很困难的。因此,我国应该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或者借鉴美国、欧州等国的经验,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规定 为“已知或者应知财产是犯罪收益或犯罪所得” 使洗钱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界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科教范文网 lw.AsEac.com编辑整理)
    3.对洗钱犯罪的处罚标准过低
我国现行刑法第191条规定:对有洗钱行为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明显处罚过轻,根本不足以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作用,相对于贪污罪,只要超过10万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洗钱犯罪分子往往洗钱动辄成百上千万,差距何其大也!我主张对洗钱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主刑上,应加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无期徒刑,在附加刑上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应该将罚金提高,建议罚金规定为非法所得的100%至200% 在洗钱日益猖獗的情况下,非严刑峻法不能制止其泛滥。

 

结   语
综上所述,洗钱活动和我们息息相关,在全球犯罪日益增多,洗钱活动日益猖獗的今天,我们不应认为反洗钱仅仅是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事,洗钱活动其实就在我们身边上演,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制止,因为揭发和制止犯罪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法律观念,要有反洗钱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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