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国际私法立法完善文献综述
一、 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涉外贸易市场空前活跃,国际竞争也是相当激烈。随之而来的涉外民事纠纷更是层出不穷,但大多以我国受害者权益无法实现这一结果告终。如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汽车事件、日航事件、奔驰汽车事件中,我方当事人显然都十分的被动和尴尬。究其原因,在于用于调整该部分法律关系的我国国际私法的落后与缺位。显然,我国现有国际私法立法凌乱而且分散,内容残缺不全、过时老套。在这方面,我们历史上没有少吃过亏。例如,因没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规定,导致了“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发生。还好,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其中第九编名为“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也即我国国际私法的系统立法已提上日程。《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正式通过并且于当年10月正式实施,而我们的国际私法似乎胎死腹中,少有音讯。
恰逢此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进行国际私法的集中化立法,也即掀起了一股法典立法的狂潮。中国学界面对这种潮流的涤荡与席卷,似乎无法抗拒,面对其巨大的吸引力,纷纷致力研究。但对是否应该进行法典立法和是否可以进行法典立法则讳莫如深,立场不是很坚定。种种迹象,值得深思:现行国际私法在立法中到底有哪些致命伤?导致这些缺陷的深层次原因又何在,是否有改善的可能?有没有对我国国际私法进行改革的必要和可能?怎样进行改革比较可行?带着这些疑问,似乎探求一种适合我国国际私法改革的理想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二、研究现状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关于世界国际私法立法的研究
1.有关世界国际私法立法的最新理论与实践
从大量的学术资料(如赵相林,杜新丽编著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刘仁山的《国际私法》)可以看出,国际私法的最早成文条文出现在中国的唐朝,而大规模的集中体现或者说以学说的高度出现则始于西方。韩德培先生认为,国际私法萌芽于13世纪以前,并经历了萌芽阶段、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和当代国际私法四个阶段。刘仁山教授则对后三个时代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阐述。而现代国际私法发展更是如日中天,极为迅速。
进入现代国际私法学时代后,欧洲大陆此时关乎国际私法立法的研究呈现以下特点: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和国际私法革新改良思潮的出现和盛行。20世纪初,欧洲国际私法学者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研究冲突规范以及法律适用理论,以此来弥补冲突规则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促进了统一国际私法条约的大量出现。20世纪中期以来,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都出现了一股抨击和批判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则的潮流,在这股潮流的影响下,德国、突尼斯、列支敦士登、意大利、罗马尼亚、澳大利亚、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等都对国际私法立法进行了改革。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问题专论》和杜涛先生的《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均有相关详论。
现代英美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说,在原有基础上有很大的突破。英国法学家莫里斯在戴赛“既得权说”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公平需要说”,认为英国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外国法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维护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对外国表示礼让或鼓励有关国家适用英国法。美国法学家库克认为斯托雷的“属地法説”仍未摆脱礼让的束缚,以其为代表的现代学派不仅抨击礼让说,还要求抛弃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库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地法说,主张应该抛弃传统理论,强调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适用的是本国法,而非外国法。该学说被认为是现代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并在美国1971年的《冲突法重述》中得到体现。接着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在确定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时,法院应该分析案件与哪个洲或国家有正当利益来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刘卫国先生认为这样实际上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此外,美国法学家里斯综合“重力中心” 论、“联系聚集”论等概念,提出“最密切联系说”,主张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地域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并以该地域的法律为其准据法。由其本人主持编撰的1971年《冲突法重述》将这一原则确定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