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观念产生的原因分析律毕业论文(2)
2013-07-22 01:14
导读:在春秋战国时代孔子就提出了无讼思想,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在儒家的心中所期望的是一幅美好的大同世界。大道之行也,天下
在春秋战国时代孔子就提出了“无讼”思想,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在儒家的心中所期望的是一幅美好的大同世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美好的大同世界不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是古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即无争。面对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提出了“克己复礼”的观念。孔子认为之所以出现混乱的局面是因为三代的“礼”被破坏了,出现争讼也就是“礼”遭到破坏的反映。儒家的礼治是从人心入手,强调教化作用,在礼治之下人们要以和为贵,和睦无争,大家在交往过程中相互之间应是互谦互让,相敬如宾的,有了纠纷要以息事宁人为处事的原则,对到官府,衙门告状的行为则是违礼的表现。儒家经典《易》就指出:“讼,惕,中吉,终凶。”其实质的意思是讼,终凶。它就是告诫人们不要轻易的发生诉讼。除了要符合礼外,儒家还认为要加强人们的道德教化和道德修养。只有以德化民,才能使人产生以讼为耻的内省心理,才能真正达到以德去刑的目的,才能真正的堵住纠纷和犯罪的根源,使得天下太平。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这个道理。
进入封建王朝时代,在儒家正统思想的指导下,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三纲五常等原则的制定,封建王权统治得到进一步加强。统治者希望自己的统治能够无限的延续下去,并达到其所谓的“太平治世”的目标,就不断的下达圣谕来教化子民,要求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事能够忍让,不要遇事就兴讼。把“无讼”作为自己理想的地方官吏在涉及到诉讼问题多为不屑一顾,连海瑞这样的清官也说出:“淳安县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见利则竟。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者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而又伦理不惇,弟不逊兄,侄不逊叔,小有芥蒂,不相能事,则执为终身之憾,而媒孽讦告不止。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如此的话语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以上的种种理由我们可以看到儒家无论是在春秋战国时代还是在封建王权专制统治的时代所追求的法律价值都是“无讼”。然而“无讼”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是儒家所特有的,与儒家思想不同的道家,法家也曾主张过“无讼”思想。春秋战国时代,诸侯争霸,战乱纷繁。受尽战火痛苦的人们开始怀念那个具有近乎完美社会的业已逝去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旧秩序行将崩溃,新制度酝酿的过渡时期,道家始祖老子提出了“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蓝图。他指出要达到这样的理想状态就要“使民不争”,人们要做到“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他认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达到无讼的理想境界。“以法为治”的法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恶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起源于人们之间的争斗,所以法律应当是定纷止争,法家认为要达到止争就应用“以杀去杀”,“以刑去刑”的严刑峻法。虽然法家主张重刑,但是他们仍是以“去刑”为依归的,仍然期盼的是一个“无讼”的社会。道家的无争是采用消极无为,法家以严刑峻法达到无争又是过激的,同样追求“无讼”的儒家则注重在社会关系中寻求平衡点,所以能够受到统治者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