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律毕业

2013-09-02 01:1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律毕业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由于夫妻忠实义务

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由于夫妻忠实义务在我国是新的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对于一些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出现的法律问题没有规范到,因此有部分人就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以上那些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解决不了,对次笔者提供自己的几点意见。
(一)应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理由
将一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规定为一种法定义务,就必须对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这样的规定,在夫妻之间违背忠实义务,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应当准许另一方当时人提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主张,即准许另一方当事人以此为法定理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此为理由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离婚。这样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理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作为自己离婚的法定理由。其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如果无过错一方当事人主张因此而提出离婚的,应当支持该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无过错一方当事人不主张离婚,而是过错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则不应当将其作为法定理由,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否则,就间接支持了过错当事人违背义务的行为,这就不符合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也就违背了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只简单地规定违背“忠实义务”,还应当将无过错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作为必要条件,否则,只要一方当事人违背忠实义务,就构成法定离婚理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恰恰需要的就是离婚的结果,这样就会鼓励配偶违背忠实义务,伤害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夫妻忠实义务虽已纳入法律法规,确实加大了对违背夫妻忠实要求的行为的法律调控力度,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夫妻一方欲对有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追究责任尚有困难,我们目前只有以无过错方利益最大为原则,慢慢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在损害赔偿方面应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
  “湖北随州市一对夫妻签定的忠诚协议最终没有保住忠诚,夫最终与另一名女子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该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份协议,2003年7月9日一审判决丈夫赔偿妻子10万元精神损失费。”[1]修改后的婚姻法除继续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外,有针对性地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内容,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违背法律基本原则、道德社会主流、从长远看危害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如包二奶、换妻等、婚姻法强调从民事制裁的角度予以惩罚。上面就是丈夫不忠实而赔偿妻子的真实案例,证实了关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新婚姻法中得以运用实施,更加有力地保障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利。违背忠实义务,是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忠实的不作为义务,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使对方配偶的利益受到损害。受害人直接追究的是配偶,而不是或者不直接是婚外第三人;如果想追究第三人的责任,也应当准许。婚外性行为是配偶一方和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不可能是配偶一方独自的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就是这个共同行为,所以第三人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违背忠实义务以追究配偶一方的民事责任为主的,就是制裁违背忠实义务的性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性质,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即赔偿的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的方法,与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是一样的,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要考虑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考虑加害人主观过错的程度,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这种经济负担能力主要是指加害人个人财产的多少,在无过错配偶一方为恢复精神损害而产生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加害人还应当承担这种财产利益的损失,并且应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进行赔偿,最后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一方的配偶,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他是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赔偿的义务主体,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人,是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一方,《婚姻法》赋予无过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他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既完善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而且因为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最终取决于无过错方的意志,是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生活比较好的调节和救济方式。并且,人们的观念也在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更新,会有更多的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经济的发展也会使共同财产制下的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这些都为建立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实现给付的基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立法惩治“第三者”势在必行
很多已婚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充当或引进第三者,制造无端祸患,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合法婚姻,而第三者却无视法律,侵犯了他人,扰乱了正常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对一个违法破坏者,仅靠良知和道义来规范是远远不够的。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之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主观上故意妨害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客观上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了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婚姻。不追究就不能保护好无辜者、无过错方,就不能维护好婚姻家庭的合法权利。第三者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对社会道德所产生的严重冲击力不可忽视。我国法律在处理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时,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一般以道德规范调整,缺少处罚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国情民意,对第三者造成的家庭破裂问题,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进行惩治。但是,第三者也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善意就是说第三者与对方有性关系但并不知道其有配偶的,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伤害行为,而恶意就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行为。因此恶意第三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国外有过相关案例,
1997年8月5日,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院作出了司法史上首次“第三者”受罚的判例。即第三者考克斯因通奸行为致朵罗西婚姻关系破裂,法院陪审团要求考克斯向朵罗西支付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金。根据美国法律,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甚至夫妻关系解体,受害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损失。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通奸行为对婚姻有所损害,就可以判决第三人予以赔偿。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在司法诉讼中,肯定了受害配偶能向第三者提出赔偿。日本最高法院1979年3月30日就配偶一方有外遇、受害配偶向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肯定了离婚之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但要以第三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限。[1]透过美国这一案件的判决,我们也能发现在观念开放的西方国家,保护家庭的稳定、维护婚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我们传统的观念也是异曲同工。我国应借鉴这些国外的相关案例,立法惩治第三者来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惩恶扬善,保护无辜当事人,是我国宝贵的民族传统,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调控人们的社会关系及行动,是达到社会稳定繁荣的有效手段。因此,追究第三者和过错方的责任,立法惩治“第三者”势在必行。

上一篇:浅析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