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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论文文献综述律毕

2013-09-13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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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论文文献综述

如果要讨论破产重整制度是否体现了经济法属性,就要结合重整制度与经济法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三大方面是否有匹配点。因此以下就从价值理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三方面综述重整制度与经济法的契合点。
一、 经济法与重整制度在价值理念方面的关系
价值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所在,是法律制度、法律部门运转的指南针,也是设置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出发点与终极目标。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的观点有以下几钟不同的观点:
(一)法的价值在于实现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经济法的社会性的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为社会效益、社会公正、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同时又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程宝山.经济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27.)
(二)经济法的理念是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即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理念具有层次性,正义是最高层次的理念,由其统帅着自由、平等、秩序。(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
(三)经济法理念有四层含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理念、政府有限干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经济安全理念。(督淑珍.论经济法理念的缺失与对策[J].政治与法律,2003,9(5):97.)
(四)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社会经济发展法。这一本位决定例如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发展公平、整体经济效益。(周国梁.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4):114.)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以上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包含了社会整体利益。既然价值理念是某一事物或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法的价值理念是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出发点与终极目标,那么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社会整体利益理念、经济秩序理念、社会公平理念。重整制度作为具体的经济法法律制度,也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重整制度社会本位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要求其他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必须服从社会整体利益(叶佳昌.论破产重整制度之精神[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32(2):58.)。“它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时,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着眼于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王卫国.破产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5.)一个大型企业破产清算带来的负外部性,常常是社会难以承受的:资源损失、连锁倒闭、社会经济衰退、工人失业等。(刘诚.论企业重整制度的法域归属[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5):108.)这些由于企业破产而将会带来的一系列经济连锁反应,会造成经济秩序安全的恐慌。因此重整程序启动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经济秩序稳定运行,体现了经济秩序理念。重整制度中着眼于企业振兴为首要目标的同时又不能忽略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基本利益。最终企业的复兴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分配。这正体现了重整制度的社会公平理念。
二、 经济法与重整制度基本原则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引导下而规定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作用的根本思想或准则(赵丽,付小容.经济法基本原则新思考[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2):48-50.)。中国经济法学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观点: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一原则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
(二)“二原则说”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6(4):36.)。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刘水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及法哲学解释[J].法商研究,1998,7(5):156.)。
(三)“七原则说”
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22-223.)。
另外还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这里就不作具体介绍了。我比较主张刘水林的“二原则说”,即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宗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但是如果要较为准确地概括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要注意与经济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区别。有的学者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讲,将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较为不妥。有的学者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有学者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所以将其定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所不妥。在笔者看来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两个,即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在破产立法中要体现社会本位,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需要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但不允许国家错误地过度干预(王欣新.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二期.)。破产重整制度中,允许法院在部分利害关系人反对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而法院的强制干预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度的,新《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法院实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且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并不是简单的优胜劣汰规律运行,对于大型企业的破产清算,我们应该慎重对待。对于困境企业仍有复苏希望的时候,不应以法律强制的方式迫使其退出竞争,而是应对此类企业予以挽救,为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重整制度的设置始终贯穿着合理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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