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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论文文献综述
如果要讨论破产重整制度是否体现了经济法属性,就要结合重整制度与经济法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三大方面是否有匹配点。因此以下就从价值理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三方面综述重整制度与经济法的契合点。
一、 经济法与重整制度在价值理念方面的关系
价值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所在,是法律制度、法律部门运转的指南针,也是设置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出发点与终极目标。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的观点有以下几钟不同的观点:
(一)法的价值在于实现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经济法的社会性的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为社会效益、社会公正、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同时又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程宝山.经济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27.)
(二)经济法的理念是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即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理念具有层次性,正义是最高层次的理念,由其统帅着自由、平等、秩序。(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
(三)经济法理念有四层含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理念、政府有限干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经济安全理念。(督淑珍.论经济法理念的缺失与对策[J].政治与法律,2003,9(5):97.)
(四)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社会经济发展法。这一本位决定例如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发展公平、整体经济效益。(周国梁.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4):114.)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以上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包含了社会整体利益。既然价值理念是某一事物或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法的价值理念是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出发点与终极目标,那么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社会整体利益理念、经济秩序理念、社会公平理念。重整制度作为具体的经济法法律制度,也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重整制度社会本位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要求其他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必须服从社会整体利益(叶佳昌.论破产重整制度之精神[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32(2):58.)。“它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时,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着眼于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王卫国.破产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5.)一个大型企业破产清算带来的负外部性,常常是社会难以承受的:资源损失、连锁倒闭、社会经济衰退、工人失业等。(刘诚.论企业重整制度的法域归属[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5):108.)这些由于企业破产而将会带来的一系列经济连锁反应,会造成经济秩序安全的恐慌。因此重整程序启动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经济秩序稳定运行,体现了经济秩序理念。重整制度中着眼于企业振兴为首要目标的同时又不能忽略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基本利益。最终企业的复兴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分配。这正体现了重整制度的社会公平理念。
二、 经济法与重整制度基本原则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引导下而规定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作用的根本思想或准则(赵丽,付小容.经济法基本原则新思考[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2):48-50.)。中国经济法学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观点: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