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理依据律毕业论(2)
2013-09-20 01:12
导读:5.权利义务对等理论 该理论认为:公众人物享有比一般公民更多权利,能够获得因舆论高度关注和宣传所形成的知名效益和由此而衍生的物质利益。所有这
5. 权利义务对等理论
该理论认为:公众人物享有比一般公民更多权利,能够获得因舆论高度关注和宣传所形成的知名效益和由此而衍生的物质利益。所有这些,是一般普通民众所无法享受的 。因此,公众人物在享受这些普通民众所无法享受的利益的同时,其相关人格权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
该理论貌似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主义,维护了权利义务的对等,实质上是一种对有功无过者的打击、报复。法律怎么能因为公众人物“获益”而必须“限权”呢?仅仅为了形式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获益”与“限权”,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再说,并不是所有的公众人物都获得了这种利益,相反,有的公众人物却因这一身份而遭受物质损害和精神伤害。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说:他们的相关人格权应当超越法律的约束而不受限制呢?这显然是荒谬的。
(二)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理依据为:维护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以及事业相关性都是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对公共利益理论的补充。利益均衡理论则是一种方法论,旨在指明应当如何科学地协调公众人物个体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权利义务对等理论笔者不赞成,理由见上文。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利益;二是社会利益,即为社会全体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首先,公众合理兴趣理论是公共利益理论的具体表现之一。理由:其一,“公众”的合理兴趣首先意味着他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兴趣,即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其二,如前文所述,这种“合理兴趣”应当便于公众民主参政议政 ,宣扬社会文明风尚,促进社会进步,又便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众高尚的道德情操,这也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着眼来界定的。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其次,事业相关性理论也是公共利益理论的具体表现之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社会的进步依靠的是人类的相互合作。行走在各行业的公众人物的事业往往代表了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阻却知悉、评论与他们的事业相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活动的行为违法,就是立足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
最后,利益均衡理论指出了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实质是公众人物个体人格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的客观性和不可避免性,即回答了法律要协调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该如何去协调,但是没有回答限制的理由。所以,笔者认为该理论是一种方法论。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公共利益理论,即它包含了公众合理兴趣和事业相关性理论,而不是和后者相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