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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建设和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优胜劣汰已成自然。由于各行各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某种程度的共同体,所以一个经济单位发生经营困难、财务危机,面临淘汰时,如果任其走上破产清算倒闭的道路,除了影响局部的利益,比如股东投资受损、债权人无法获得足额清偿,还会直接或间接给其它经济单位尤其是关联企业带来灾难性打击甚至引发连锁破产,造成经济危机,从而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力造成严重破坏,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面临这一问题时,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调,为减少社会震荡,纷纷制定了具有积极拯救功能的破产重整制度,它不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破产,而是进行积极的治理整顿,使其维持经营、消除困难、东山再起,以减少各方损失。于是我国在新《破产法》中制定了重整制度,借鉴和参考了西方各国的重整制度,将美日成熟制度与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将实践与理论结合起来,集思广益,探讨一些重整制度的核心问题。这次提出的重整制度中没有明确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规定,信息披露对重整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规范重整中的一些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诚信责任放在突出位置,加大打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为了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需要,应该不断的完善《破产法》及相关制度,以便更好更快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我参考并研读了许多文献及资料,在吸收相关知识和理论之后,渐渐的对于破产重整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产生了一些个人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