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综观学界,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的研究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对于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学界尚未涉及(就我掌握的文献资料而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1.跨学科研究。此包含两个层次; 一是,不同学科间相互渗透、交叉,如新闻界和法学界对此问题都高度关注;二是,同一学科内部不同科目间的交叉,如民法学、宪法学都牵连此问题。2.出现系统化、细化研究倾向。诸多问题还待学界深入探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为撰写毕业论文——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且对该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和全面的把握,查阅了相关文献。本论文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关于公众人物;二是,关于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理依据;三是,如何限制的问题。围绕上述问题查阅了相关文献,现综述如下:
一、 关于公众人物
(一) 公众人物 的界定
公众人物概念起源于美国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的“公共官员”。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并确立“公众人物”概念,首席大法官沃论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同类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此后,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备受关注。
我国由于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公众人物认识。王利明认为,公众人物是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明星,知名学者、科学家、文学家等知名人士。[1]马贤兴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民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人物。[2]杨士林则认为,公众人物是指除了公共官员之外,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其言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知名人士。[3]杜俊伟则指出,学者在对公众人物界定的时候往往通过三方面来判断:一是社会地位:一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主导阶层和支配地位;二是成就和表现:在各自领域表现卓越,成就不凡;三是声望和影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具有较大的能量。[4]洪波则认为,公众人物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一是有一定的知名度;二是自愿进入公众视野。[5]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整体上看,学者的不同认识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多数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二是少数学者认为公众人物不包括政府官员,仅指社会知名人士。少数学者的理由是: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不仅在产生方式、身份地位和社会的影响力上存在着不同,而且其人格权受制约的机制不同。政府官员是通过选举或合法任命而产生,并依法享有公共权力;而公众人物则是在公共舆论中形成并反过来影响公共事务的人士。政府官员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受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制约机制实质上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公众人物人格权受公众知情权的制约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利的制约。
本人赞成多数学者的观点。第一、公众人物概念起源于“公共官员”;第二、虽然政府官员与其他公众人物在产生方式、受政治程序影响等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基于政府官员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资源,与其他公众人物相比,更容易影响公众和公共利益,着眼于“第三权力”的媒体舆论监督之考虑,实有运用公众人物概念工具进行限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