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律毕业论(2)
2013-09-28 01:12
导读:2、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含义广泛,契约的立定遵循自由原则。中国古代主要以契约指称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不仅包括借贷契约,而且包括买卖
2、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含义广泛,契约的立定遵循自由原则。中国古代主要以契约指称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不仅包括借贷契约,而且包括买卖、租佃、合伙、典卖等契约。契约,在中国古代一般简称“契”或“约”,又称“券”。唐律疏义云:“谓以绳束之。”后来引申为“约束”的意思。人们在书写契约时是一式两份的格式,往往将两份契纸并拢骑缝划上几道记号或者写上“同”、“合同”、“合同大吉”等字样,以便将来核对是否属于原件。这种记号就称为“合同”,而这种契约就称为“合同契”。因此,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严格地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
对于契约的立定,古代法律一般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汉代以后土地买卖的盛行,在民间土地买卖契约中往往都要写上“私约如律令”之语。如《汉建宁元年(168年)潘延寿买地砖券》云:“有私约者当律令”;《晋咸康四年(338年)朱曼妻买地宅石券》:“如天帝律令”;《宋泰始六年(470年)欧阳景熙买地石券》、《齐永明五年(487年)秦僧猛买地石券》,均书有“分券为明如律令。”[1]大量的土地买卖契约使用“如律令”一语,表明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至唐宋时期,契约已完全成为私人之间的事务,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在社会意识上,“政法”和“私契”是并行无涉的,契约的订立和履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尽管中国古代社会契约活动以民间自主为主,但官府法律并不是毫无限制。如唐宋法律规定,凡计算利息的公私债务,如果利息超过法律的限制或者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则官府就必须受理,并加以干预。此外,中唐以后法律对于田宅等不动产买卖中有亲邻典主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法律和民间习惯都强调订立契约必须为双方合意,禁止强迫成立契约。易言之,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是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所订立的契约就是无效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纠纷解决方式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以民间私下调解为主,很少诉于官府。据历史资料显示,中国古代百姓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第一选择是“息讼”、民间私下调解,万非得以,不诉于官府。造成此种特殊现象的出现,其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剥阐述。
1、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政府对诉讼实行控制。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律法严厉、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伦理纲常。官府与民众的关系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相互之间阶级鲜明。封建官员视百姓为草芥,极度轻视百姓的权利,因而官民之间隔阂比较大,甚至隐隐处于相互警惕与对立的立场。官民之间的不信任造成百姓对诉于官府的抗拒,而儒家“德治”思想影响下的官员更是“重刑轻民”,排斥诉讼。此外,封建社会中对官员的政绩考察中,诉讼数目的多少是一重要标准,这一行为更加剧了封建官府对诉讼的排斥现象。
2、中国古代社会民事诉讼成本过高也是阻碍古代契约纠纷诉于官府的重要原因。中国古代社会民间的文化教育不发达,民众普遍不识字,对于诉讼文书的撰写及诉讼的进行往往需高价延请专人。另外,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场结构中有一群特殊的存在——吏。他们是官员的私人幕僚,帮助官员处理事物并负责具体政务,其薪饷由官员自己负责。这就迫使官员加收诉讼费用甚至于贪污,而吏员为了自身利益也对诉讼当事人多有勒索,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民众的诉讼成本。此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权机构的基层组织只到县级,纠纷发生地往往与县衙相距遥远,官员与当事人之间联络不便。最后,封建官府的政务是由主任官员一人承担,辖区内的一切事物都需主任官员处理。这就造成政务拖沓,诉讼时间漫长,严重耽误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种种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国古代百姓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倾向与民间调解,而不是诉之与官府。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中国社会特有的宗族制度与社会伦理道德思想为民间私下调解提供了现实基础。宗法观念贯穿着中国古代社会成员生活的全部。中国古代社会成员个体对人伦关系具有极强的依附性。人与人的关系最初是发生在家庭的,个体对群体的依附,首先是对家庭关系的依附。中国古代国家的家庭关系依附于血缘关系和宗族关系。真正意义的家庭刚刚产生时,就被埋没在宗族之中,缺乏单位性与独立性。宗族作为重要的社会单位,凭借在家庭联合体的宗族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约束着每个个体,个体始终依附于族权、父权、夫权的人伦关系之中。从而,宗族对个体的民事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及影响力,有能力代替个体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古代政府制度是以国与家同构的面目出现的,宗族中、家庭中的经济关系、人伦关系与政府制度中的政治关系交织在一起,在“天人合一”的框架下组成一个复杂的等级网络。民顺、臣忠、君仁的社会关系,不过是子孝、妇从、父慈关系的延伸,后者也只是前者的缩影。人们生活在这张网中,被包容在这张网中,每个人都有既定的和被固定的等级位置和地位,离开这张网,个人就没有了自己的位置和地位。而生活在这张网中,个人即须按照三纲五常的原则和秩序活动,形成人与人之间身分的等级差别,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份。“名份”所强调的是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群体、个人对社会、国家的固定不变的等级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经过孔子的理论论证,成为制度性的“礼”。孔子强调“为国以礼” ,就是要通过“礼”来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的社会秩序。而民事诉讼纠纷,在中国古代士人看来是一种严重违反孔子的“仁、义、礼”礼制思想,严重破坏封建等级秩序的行为。因而,作为维护封建国家礼制法纪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宗族制度,提倡以纲常伦理为纲,以国家法纪为准绳,通过家法族规的形式,在宗族内部形成一种约束力量,压制民事纠纷的产生及扩大,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法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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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效力保障方式